美國股市是如何對待原始股東減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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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股市對大股東減持的約束規定,可知其做法要嚴格得多。《1933年美國證券法》的Rule 144,規定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公司高管及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中獲得股票的人,在賣出股票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這類股票屬於限制性證券),主要規定是:每三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四周內平均周交易量,且必須事先填寫售出通知表格並上交給SEC,在表格上交後的三個月內必須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沒有完成則必須填寫一份修改通知。

  美國上市公司股票年換手率大概為100%,每三個月平均周交易量也就是2%左右,按上述規定,大股東每三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多不會超過2%,這樣的話,對二級市場的影響非常輕微;而且如果大股東想通過炒高股價來趁高點套現,也難以在短期內套現太多籌碼。

目前A股市場對大股東減持還缺乏有效的約束措施,大股東減持節奏毫無控制,讓大股東等在市場處於更為優勢競爭地位。今年以來股市上下大幅波動、元氣大傷,需要一段時間來修復,這其中的一個重點就是要有效約束大股東在二級市場頻繁高拋低吸行為,要引導其將關注點放在上市公司的精細化治理上面。

  為此筆者建議,所有持股5%以上大股東以及董監高等關聯人,如果未來一年減持量擬超4%就應提前披露減持意向;這些主體在二級市場每三個月最多可減持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每天最多減持0.2%。為有效防止大股東等找幾個“馬甲”賬戶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規避減持約束,可以規定,對於協議轉讓,交易對手(一個或幾個)從大股東手裡買入股票,這些股票作為一個整體“集合”,未來要在市場減持,這個“集合”同樣要遵循每三個月至多減持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等規定,當然為此這個“集合”中的主體需要相互協商、安排好各自減持比例,使得在總體上符合相關要求。


李楠專業金融


看了很多評論實在看不下去了,沒做過美股的人就別瞎評論了。作為一個做了10年美股港股的人,我可以負責任的說,對散戶的保護,A股遠超美股港股。不信的人自己去做幾年港股和美股就懂了。為什麼現在美股港股沒幾個散戶,因為不那麼聰明的散戶全被消滅光了。我就見過好些在A股玩的還不錯的,出去後虧掉底褲。

每年美股都有很多破產退市的票,更別提還有很多老千股。你們見過一天跌95%的嗎?我每年都能見好些起。

很多股票的壞消息,按美股標準,應該開盤就跌90%的,在A股我竟然多次發現,連跌停板都沒封住。

美股之所以長牛,原因就一個,便宜。

而A股總能在一年內漲完人家10多年才能完成的漲幅。漲到貴到離譜。後面能不跌嗎?


就讀期間


全世界股市都有原始股東和原始股東減持,這是不容迴避的問題。

美國股市對股東減持主要法律依據是《美國證券法》的144條款。其中有兩條最值得我們借鑑學習。

一個是原始股東必須秉承慢走的原則,為了保證慢走,制定嚴格的減持比例限制,那就是每三個月減持股份不能超過同類已經發行股份的1%或者是四周內平均交易量誰高者。不管以哪一個為標準測算,年度減持不會超過1%太多。

這種減持比例,原始股東就無法大比例減持或者是清倉減持,國內規定已經很寬鬆了,可以大比例減持或者是清倉減持,可是專家還要呼籲放寬減持,專家總是與市場走好的預期相矛盾,與投資者的訴求對立。

另一個是預披露原則,保證二級市場投資者先走為原則,我國也需要減持預披露,但很多人沒有披露就減持,自己跑路了,不管二級市場投資者,可是處罰只是停留在公開譴責或者警示函,錢裝在口袋裡了,警示函有用嗎?除非勒令回購股份,並處以罰款。

美國製定嚴格限制減持比例,在於保證減持不會衝擊股價,保證股價走勢穩定,可是國內減持則是為股東著想,那就是保證股東減持順暢,保證流動性,

我覺得部分專家觀點,很多是借鑑美國,可是總是走樣,有利於融資的學習,而有利於投資者利益保護、有利於股市穩定的不學習,要堅決否定。所以美國股市可以漲十年,A股逆全球下跌,目前還是3000點以下,


杜坤維


美國股市不怕原始股股東減持

1.減持批露信息充分,

2.估值合理,好公司價格合理,爛公司無人理,比淨資產價格還低,爛公司股票價格太低股東無減持慾望,也賣不掉,好公司股東賣了還後悔比如比爾蓋茨減持微軟股票去投資結果不如一持有微軟。

3.美國減持後所得稅比較多,交稅後再去買其它資產不一定划算。

4.美國股市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差價不大。

5.美國股市受全世界資金青睞,承接能力強,而且有做市商制度,可緩衝一次大規模減持。



若望理財


好的制度是不會虛心學習的!對豬或豬團隊談這些,他們怎麼會認真研究學習?他們只知道多發,快發,發的越多,上門求人的越多!誰會空手求人呢?


用戶6202788806931


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美國資本市場已經發展了200多年,華爾街是公認的世界金融中心。

美國股票市場的各種法規制度相對來說已經很健全,關於美國股市原始大股東的減持問題,其法律、法規越束力要比我國嚴格得多。我倒是覺得我們不要總是一味的“摸著石頭過河”,有些東西在適合的前提下,可以“拿來主義”為我所用。

一、《1933年美國證券法》的Rule 144,規定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公司高管及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中獲得股票的人,在賣出股票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這類股票屬於限制性證券),主要規定是:每三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四周內平均周交易量,且必須事先填寫售出通知表格並上交給SEC,在表格上交後的三個月內必須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沒有完成則必須填寫一份修改通知。美國這種減持比例和節奏,使得原始股東就無法大比例減持或者是清倉減持。

二、美國股市減持的另一個是預披露原則,保證二級市場投資者先走為原則

而我國國內A股市場關於堅持的規定已經很寬鬆了

可以大比例減持或者是清倉減持,其減持節奏簡直是無組織、無紀律、無節操、無下限、搶錢啊?

即便是這樣,專家還要呼籲放寬減持,屁股決定腦袋,專家總是與市場走好的預期相矛盾,與投資者的訴求對立。

最後,我覺得我國證券市場關於大股東減持,也要有嚴格的規定,像美國一樣,三個月內減持不能超過已發行股份的1%,即使大股東套現,也會是個相對漫長的過程,不能再有大規模清倉式套現了,這和搶劫有什麼區別?對股民傷害太大了。


獨孤劍


美國的股市歷史已經非常悠久了,所以對於減持和違規等都是一套行而有效的體系,是值得我們學習的!!

首先,就看看對待原始股的減持。

《144號條例》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高管、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獲取證券者的減持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要求上述人士在賣出限制性證券時必須遵守慢走和披露程序。

並且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違規一次就處以10萬美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還面臨著最多五年的監禁。

是的,我們可以看到,這兩個原則性的規定直接是保護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讓美國出現圈錢,套現,欺詐的行為減少到最低。

因為對於美國上市公司的富人來說,他們根本不在乎所謂的“罰款”,但是他們卻更害怕“刑事追究”,就是所謂的坐牢。

從這一點來看,A股是值得學習的,也是有不足的!!

其次,我們來看看對於業績造假的行為美國是如何處理的。

美國注重嚴刑峻法、集體訴訟和公平基金,讓財務造假公司付出慘痛代價。

美國財務造假者可處以500萬美元罰款和25年監禁,不亞於與持槍搶劫等惡性犯罪。

但是中國虛假披露懲處力度過輕,最高刑期僅三年,處罰金額最高60萬元,無異於放縱違法犯罪。

同樣,我們也是可以看到,60萬的罰款和500萬美元的罰款有著天差地別的不同,而25年代 監禁和最高刑期僅三年的差別也助漲了許多造假者的膽量。

結論:

A股再不斷完善,但是同比美國股市來看,確實還是有一定的差距,特別是在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以及保證市場公正,公平,健康的這方面還是需要管理層加大處罰力度,給予投資者一個信心的支撐和維護。

希望有一天,我們也能夠在A股享受價值投資的樂趣,享受一場乾乾淨淨的投資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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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榜首張大仙


美國股市對大股東減持的約束規定,可知其做法要嚴格得多

對比一下美國股市對大股東減持的約束規定,可知其做法要嚴格得多。《1933年美國證券法》的Rule 144,規定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公司高管及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中獲得股票的人,在賣出股票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這類股票屬於限制性證券),主要規定是:每三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四周內平均周交易量,且必須事先填寫售出通知表格並上交給SEC,在表格上交後的三個月內必須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沒有完成則必須填寫一份修改通知。

  美國上市公司股票年換手率大概為100%,每三個月平均周交易量也就是2%左右,按上述規定,大股東每三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多不會超過2%,這樣的話,對二級市場的影響非常輕微;而且如果大股東想通過炒高股價來趁高點套現,也難以在短期內套現太多籌碼。


清風孤影88


作為全球資本市場中法律較為健全的美國,其在類似大股東減持問題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規則。大股東“限制性證券”須慢走美國政府在1929 年大股災之後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種保護公眾投資者的法律和規則。其中,就有1933年頒佈的美國《證券法》的《144 號條例》。實行《144 號條例》的主要影響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高級管理層和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中獲得股票的人,在賣出股票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這類股票屬於“限制性證券”。如果你從公司關聯方中獲得了限制性證券,並想向公眾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權的證券,就需要符合《144 號條例》列出的五個條件。同時滿足五大條件


第一是滿足鎖定期要求。在你可以向市場出售限制性證券之前,你必須至少持有這些證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兩年),這一年的鎖定期開始於購買這些證券並足額付清的時候。鎖定期僅適用於限制性證券。因為在公開市場獲得的證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對在市場購買發行方證券的關聯方來說是沒有鎖定期的。但是如果關聯方再次出售時,要符合該條例的其他條件。從發行方手中購買額外的證券不會影響先前購買的同類證券的鎖定期。如果你是從其他非關聯方手中購買限制性證券,你可以把非關聯方的鎖定期加入你的鎖定期中。如果是來自關聯方的贈品,則鎖定期開始於購得證券的時間而不是贈送的時間。如果是僱員收到的股票期權,鎖定期通常開始於期權執行的時間而不是給與的時間。


第二是在拋售股票前必須要公佈足夠的最新信息。在出售之前,必須有足夠的關於證券發行方的最新信息。這就意味著發行方必須根據1934 年頒佈的《證券交易法》的要求編寫定期財務報表。


第三是滿足交易量規則。一年鎖定期之後,每3 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4 周內平均周交易量(如果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納斯達克交易)的較大者。對於櫃檯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場外市場和粉單市場交易的只能按1%的數額出售。


第四是必須為普通的經紀交易。此類出售必須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規的交易行為,不能做廣告,經紀人不能收取高於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輸送。賣方或經紀人都不能引誘買方購買這些證券。


第五是填寫通知並上交給SEC(美國證交委)。在你下賣單的時候,如果3 個月內的交易量大於500 股或總交易額大於10000 美元就必須填寫一份通知——表格144,並上交給SEC。在表格上交後的3個月內必須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沒有完成則必須填寫一份修改通知。如果你不是發行人的關聯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證券兩年以上,就可以不考慮以上條件而無限制地出售了。而公司的關聯方(上市公司的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的高級管理層、董事等)則需要在任何時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條件。


股勢至簡


為什麼要對照國外呢,有沒有比這更科學有效的方法呢,目標是要他們學習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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