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付某某等人擾亂人民法庭秩序案

[以案釋法]付某某等人擾亂人民法庭秩序案

[以案釋法]付某某等人擾亂人民法庭秩序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日,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永昌人民法庭依法傳喚所受理的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件被告付某到庭應訴,案外人付某某(系付某父親)未經傳喚先到法庭,對正在等候開庭的原告張某某多次使用汙言穢語進行辱罵,法庭工作人員當即進行勸告制止,付某某非但不聽勸阻,反而辱罵、毆打前來勸阻的法庭工作人員,致使一名工作人員受傷。付某到庭後,與其父付某某一起辱罵、推搡、踢打法庭工作人員,並通知其5名親屬相繼到法庭大吵大鬧,嚴重擾亂法庭工作秩序。在當地派出所民警出警後,付某某、付某等仍不收斂,繼續對法庭工作人員侮辱謾罵,拒絕離開。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認為:付某某、付某父子二人行為性質惡劣,嚴重擾亂了人民法庭工作秩序,對法庭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於2018年12月3日作出決定,依法對付某拘留十五日,罰款10000元;對付某某拘留十五日,罰款5000元。

  2019年4月19日,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甘肅省古浪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6月25日,甘肅省古浪縣人民法院認定付某某妨害公務罪成立,依法判處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是基層人民群眾擺事實、講道理、表達訴求、闡述觀點,維護自身訴訟權益的重要場所。每一位當事人或案外人到法庭參加訴訟、諮詢法律,都應當嚴格遵守人民法庭工作秩序,依法、理性表達訴求,自覺維護法律尊嚴,任何破壞法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都應當被嚴格禁止。本案中,付某某等人法律意識淡漠,對法律、法庭毫無敬畏之心,在人民法庭處理案件過程中,肆意辱罵、威脅甚至毆打人民法庭工作人員,對法庭工作人員的耐心解釋、勸解、嚴厲警告置若罔聞,還糾集多名案外人鬨鬧、衝擊法庭,是對法律的褻瀆、對法庭的藐視和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釁,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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