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讓好友以借款名義向妻子“騙取”零花錢怎麼判?

近日,安源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令被告王某償還原告陽某借款9萬元。

陽某與王某是經陽某前夫劉某認識的朋友關係,王某向陽某借款9萬元,借款到期後,陽某向王某催討無果,無奈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庭審中,王某辯稱,雙方之間的所有借款均發生在陽某和劉某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該筆9萬元借款中,4萬元是與劉某債務衝減,因當時王某向劉某催討4萬元借款,劉某手中資金緊張,又不好意思向妻子陽某伸手要錢,便讓王某向陽某借款與自己的借款進行衝抵。之後劉某又以資金緊張為由讓王某向陽某借款5萬元,王某收到陽某支付的款項後便將該5萬元轉給了劉某,王某認為與楊謀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

安源區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以借款的名義向陽某借款9萬元,並出具借條,借貸關係成立,而王某與劉某的行為屬於另外的法律關係,應另行主張權利,最終,判決王某償還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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