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銀行打交道怕吃虧?最高額抵押中的“玄機”

作者 | 槐城 王業子

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難免遇到資金上的需求,不少人可能都因此向銀行申請過貸款,並提供抵押擔保。貸款的申請過程十分繁瑣,反覆辦理費時費力,於是可以一定期限內連續貸款直至最大限額的“最高額信貸”,以及相應擔保這一系列債權履行的“最高額抵押”應運而生。

正如銀行不會無限額貸款給客戶,抵押人自然也不會為無限額的債權做擔保,最高額抵押的存在,保護了抵押人的利益。

但在實踐中,各銀行對於“最高限額”的理解出現了差異,這就導致了有的抵押人相對於其他抵押人損失要大得多。這其中的玄機就在於合同約定的到底是“本金最高限額”還是“債權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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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本金最高限額,

利於抵押權人

最高院一個案例。華寧公司向蘭州銀行貸款5000萬元,樂雪公司提供了最高額抵押。《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提供本金最高限額5000萬元的擔保,被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後來華寧公司欠錢不還,蘭州銀行將華寧公司及樂雪公司訴至法院,並查明債務本金在5000萬元以下,但加上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則超過5000萬元。

最高法院認為,抵押財產限額5000萬元只針對本金,而利息、違約金等款項均屬於被擔保債權,在查明涉案欠款本金數額在5000萬元以內的情況下,應就抵押財產變現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全部債權。

即是說,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是“本金最高限額”,則只要本金在最高限額內,抵押權人有權對全部債權中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主張優先受償,利於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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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債權最高限額

利於抵押人

最高院另一個案例。明光大酒店向海口農商銀行借款19000萬元,並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以明光大酒店的自有房產提供最高額貸款餘額為19000萬元的最高額抵押,被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並進行了登記。後明光大酒店欠錢不還,被海口農商銀行訴至法院,查明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等總額超過19000萬元。


最高法院認為,從最高額抵押登記來看,最高債權限額為19000萬元,雖然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但合計已超過了登記的最高限額,若支持海口農商銀行對全部債權優先受償,將使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突破最高債權額,事實上成為無限額,與抵押人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預期不符,亦與物權法、擔保法的立法本意相悖。即是說,

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是“債權最高限額”或“債權餘額最高限額”,則抵押權人無權對全部債權中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主張優先受償,利於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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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對抵押人來說,在與銀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時,一定要明確最高限額是“本金最高限額”還是“債權最高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最高限額”的約定不明確,且《貸款合同》約定發放的貸款本金、實際發放的貸款本金與《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最高限額相同,則法院極可能認定“最高限額”為“本金最高限額”,從而不利於抵押人和其他債權人。

與銀行打交道怕吃虧?最高額抵押中的“玄機”

對銀行來說,為了防範風險,除了明確“最高限額”的含義外,還應控制實際發放貸款的本金,使其與約定的最高限額保持一定的差額,以保障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得以全部清償。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零三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1、最高人民法院 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與甘肅華寧東方貿易有限公司、鞍山樂雪(集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案,(2016)最高法民終595號。

2、最高人民法院 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昆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案,(2017)最高法民終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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