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银行打交道怕吃亏?最高额抵押中的“玄机”

作者 | 槐城 王业子

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难免遇到资金上的需求,不少人可能都因此向银行申请过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贷款的申请过程十分繁琐,反复办理费时费力,于是可以一定期限内连续贷款直至最大限额的“最高额信贷”,以及相应担保这一系列债权履行的“最高额抵押”应运而生。

正如银行不会无限额贷款给客户,抵押人自然也不会为无限额的债权做担保,最高额抵押的存在,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

但在实践中,各银行对于“最高限额”的理解出现了差异,这就导致了有的抵押人相对于其他抵押人损失要大得多。这其中的玄机就在于合同约定的到底是“本金最高限额”还是“债权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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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本金最高限额,

利于抵押权人

最高院一个案例。华宁公司向兰州银行贷款5000万元,乐雪公司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提供本金最高限额5000万元的担保,被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后来华宁公司欠钱不还,兰州银行将华宁公司及乐雪公司诉至法院,并查明债务本金在5000万元以下,但加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则超过5000万元。

最高法院认为,抵押财产限额5000万元只针对本金,而利息、违约金等款项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在查明涉案欠款本金数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情况下,应就抵押财产变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全部债权。

即是说,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是“本金最高限额”,则只要本金在最高限额内,抵押权人有权对全部债权中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利于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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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债权最高限额

利于抵押人

最高院另一个案例。明光大酒店向海口农商银行借款19000万元,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明光大酒店的自有房产提供最高额贷款余额为19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被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并进行了登记。后明光大酒店欠钱不还,被海口农商银行诉至法院,查明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总额超过19000万元。


最高法院认为,从最高额抵押登记来看,最高债权限额为19000万元,虽然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但合计已超过了登记的最高限额,若支持海口农商银行对全部债权优先受偿,将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突破最高债权额,事实上成为无限额,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预期不符,亦与物权法、担保法的立法本意相悖。即是说,

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是“债权最高限额”或“债权余额最高限额”,则抵押权人无权对全部债权中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利于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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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对抵押人来说,在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最高限额是“本金最高限额”还是“债权最高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最高限额”的约定不明确,且《贷款合同》约定发放的贷款本金、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相同,则法院极可能认定“最高限额”为“本金最高限额”,从而不利于抵押人和其他债权人。

与银行打交道怕吃亏?最高额抵押中的“玄机”

对银行来说,为了防范风险,除了明确“最高限额”的含义外,还应控制实际发放贷款的本金,使其与约定的最高限额保持一定的差额,以保障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得以全部清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甘肃华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16)最高法民终595号。

2、最高人民法院 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昆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17)最高法民终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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