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巨頭歐瑞蓮告淘寶敗訴 自家渠道亂象難怪罪別人?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8日訊 (記者 李榮 馬先震)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歐瑞蓮化妝品(中國)有限公司與慈某某等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歐瑞蓮化妝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瑞蓮公司”)與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世界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慈某某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駁回歐瑞蓮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判決書顯示,歐瑞蓮公司敗訴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未舉證證明涉案店鋪銷售的產品系假冒“歐瑞蓮”品牌產品。對此,中國經濟網記者致電歐瑞蓮公司,其工作人員回應稱,“公司起訴新世界公司、淘寶及淘寶賣家不正當競爭遭法院駁回,從法律的角度看,我們沒有掌握充分的證據。”

“如果淘寶賣家出售的是歐瑞蓮正品,那就是歐瑞蓮的市場出了問題。”中直網CEO、成都鳴雅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總裁、業內資深人士胡鳴仁稱,當直銷企業的經銷商囤貨較多無法及時出售時,會選擇在產品保質期臨近時以較低的折扣價位賣給專業回收該類產品的人,回收產品的人就會在網店等渠道低價銷售自己收集來的產品以賺取差價。

歐瑞蓮是一家老牌直銷企業,其官網顯示,歐瑞蓮於1967年由翰林兄弟在瑞典創立,目前已成為市場遍佈全球60多個國家的國際性美容品直銷公司。歐瑞蓮公司於2004年8月成立,2006年9月獲得直銷經營許可證,成為第9家獲得直銷牌照的直銷企業,同時也是中國第一家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歐洲直銷企業。

商務部直銷行業信息管理網站顯示,歐瑞蓮公司的直銷產品包含化妝品和保健食品兩大類,具體包括菁潤滋養晚霜、歐瑞蓮自然摯愛茶樹潔面啫喱、歐瑞蓮自然摯愛茶樹乳液、歐瑞蓮自然摯愛茶樹清潔面膜等67種。

歐瑞蓮公司的分支機構共有8個,分別是歐瑞蓮江蘇省分公司、歐瑞蓮廣東分公司、歐瑞蓮四川分公司、歐瑞蓮北京分公司、歐瑞蓮內蒙古分公司、歐瑞蓮甘肅分公司、歐瑞蓮山東分公司、歐瑞蓮福建省分公司。歐瑞蓮公司的直銷區域共包含69個服務網點,分佈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南京市、無錫市、徐州市、蘇州市、淮安市、揚州市、福州市、濟南市、廣州市、成都市、蘭州市等地區。

歐瑞蓮起訴淘寶等不正當競爭遭法院駁回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歐瑞蓮化妝品(中國)有限公司與慈某某等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歐瑞蓮公司與被告新世界公司、淘寶公司、慈某某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歐瑞蓮公司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9.20萬元及律師費8000元、交通費2000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已查明事實,原告歐瑞蓮公司及被告新世界公司、慈某某從事的服務均包括產品銷售,淘寶公司為商家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原告與三被告在服務對象、用戶群體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合,且一方的不當行為可能將會妨礙另一方的正當經營活動並損害其合法權益,故原告與三被告之間具有競爭關係,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關於原告歐瑞蓮公司主張被告新世界公司構成擅自使用其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雖主張針對其2018年1月3日、1月16日對涉案店鋪發起的兩次投訴,在慈某某申訴時提交的《授權證書》中,新世界公司均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了其字號“歐瑞蓮”,但其僅提交了2018年1月3日投訴時的相關申訴材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未舉證證明針對其2018年1月16日投訴的申訴材料中包含了新世界公司出具的使用其字號的《授權證書》,故對原告主張新世界公司針對其2018年1月16日的投訴出具《授權證書》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其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在慈某某提交的針對歐瑞蓮公司2018年1月3日投訴時的相關申訴材料中,雖包含載有“歐瑞蓮公司茲授權新世界公司為本公司特約經銷商,負責‘歐瑞蓮’品牌所有產品銷售及市場推廣,授權期限: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的《授權證書》,但該《授權證書》的落款處顯示出具主體為原告,並非新世界公司,新世界公司否認出具過該《授權證書》,慈某某亦認可其提交的該《授權證書》並非新世界公司向其出具,現原告未舉證證明新世界公司在《授權證書》中使用了其字號“歐瑞蓮”,故對原告主張新世界公司針對其該起投訴出具《授權證書》構成擅自使用其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依據,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不予採納,對原告要求新世界公司為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訴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淘寶公司構成擅自使用其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雖主張其於2018年1月3日、1月16日、5月17日對涉案店鋪發起了三次投訴,要求下架所有假冒歐瑞蓮品牌的產品並對店鋪進行處罰後,淘寶公司仍依據慈某某提交的申訴材料分別於2018年1月10日、1月24日、5月22日判定其申訴理由成立,該行為系默認他人擅自使用原告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原告僅提交了其2018年1月3日投訴、涉案店鋪針對該投訴於2018年1月10日申訴及處理結果的信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未舉證證明其1月16日、5月17日發起投訴、涉案店鋪進行申訴及淘寶公司對此的處理結果,故對原告主張淘寶公司對該兩次投訴的處理構成擅自使用其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本案中,原告於2018年1月3日以賣家銷售其假貨為由在淘寶網對涉案店鋪進行投訴後,涉案店鋪提供了證明自己具有正規進貨來源的授權證書、發票、銷售小票、現沽單、銀行卡及身份證等照片進行申訴,淘寶公司最終判定申訴理由成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淘寶公司在接到原告的投訴通知後,將該通知轉送給被投訴的涉案店鋪,該店鋪在接到投訴通知後向淘寶公司提供了證明產品系合法購自新世界公司的申訴憑證,雖然上述憑證被新世界公司予以否認,但淘寶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權利人的投訴及被投訴人的申訴內容僅負有形式審查的注意義務,其有權依據投訴審查機制對投訴及申訴作出處理,況且《淘寶平臺爭議處理規則》明確載明“買賣雙方應當自行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現原告無證據證明淘寶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涉案店鋪銷售假冒原告歐瑞蓮品牌的產品,而未採取必要措施,故原告主張淘寶公司構成擅自使用其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不予採納,對原告據此要求淘寶公司就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訴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慈某某在涉案店鋪內所銷售的沐浴露及香水產品描述中註明“歐瑞蓮官方正品”,構成擅自使用其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主張因慈某某在涉案店鋪內銷售的沐浴露及香水產品系假冒“歐瑞蓮”品牌產品,故產品描述中註明“歐瑞蓮官方正品”系擅自使用了其字號,對此,原告應就上述產品系假冒“歐瑞蓮”品牌的產品承擔舉證責任。現原告僅以其“歐瑞蓮”品牌產品不允許在線上銷售為由主張涉案店鋪銷售的上述產品為假冒產品,但銷售渠道與產品本身是否為正品並無必然關聯,在原告未舉證證明涉案店鋪銷售的沐浴露及香水產品系假冒“歐瑞蓮”品牌產品的情況下,依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原告的上述主張,故其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對原告要求慈某某就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訴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歐瑞蓮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330元,由原告歐瑞蓮公司負擔(已交納)。

市場價格擾亂影響代理商 歐瑞蓮渠道管理制度或存缺陷

針對上述問題,中國經濟網記者致電歐瑞蓮公司,其工作人員回應稱,“公司起訴新世界公司、淘寶及淘寶賣家不正當競爭遭法院駁回,從法律的角度看,我們沒有掌握充分的證據。”

作為直銷企業,在保障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要儘可能保護代理商和直銷人員利益。按照歐瑞蓮公司規定,其直銷產品僅能通過授權代理商進行銷售,且制定了統一的零售價格。該工作人員稱,“之所以選擇起訴,公司也有為難的地方。打個比方,若市場上99%的歐瑞蓮產品都按照統一零售價出售,但1%的產品低價位出售,那麼這部分低價在售產品就會衝擊原有市場格局,擾亂市場價格,對於大部分代理商及直銷人員而言,可能造成客源流失、產品難以正常出售等困擾。”

對於市場上非統一零售價出現的原因,該工作人員解釋稱,“不排除個別代理商或直銷人員由於種種原因急於變現,選擇低價甚至虧損出售,雖然違反公司規定,但代理商及直銷人員均為獨立個體,公司也無法強制干涉。當然,公司也有一定責任,公司定期會發布促銷產品,以捆綁銷售等方式給予代理商一定的優惠,這也是造成上述問題的誘因之一。”

歐瑞蓮公司作為銷售型企業,一方面致力於提高產品銷量,另一方面也要想辦法穩定市場價格,避免代理商正常銷售價格受到衝擊。歐瑞蓮工作人員稱,“我們的直銷人員本身就比較辛苦,如果市場價格擾亂,直銷員銷售價格不佔優勢,那麼其正常銷售就會受到較大影響。”從公司角度來講,公司將進一步完善內部渠道管理制度,讓投機者無空子可鑽。

針對歐瑞蓮公司起訴新世界公司、淘寶、慈某某不正當競爭遭法院駁回事件,公眾市場戰略專家、廣州九方馬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王萬軍表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兩種:其一,如果該淘寶賣家所售並非歐瑞蓮產品,卻打著歐瑞蓮旗號,這種情況屬於假冒“歐瑞蓮”產品。但判斷該淘寶賣家所售產品是否為假冒“歐瑞蓮”品牌產品應該從產品本身著手,而非通過銷售渠道判斷,銷售渠道與產品本身是否為正品並無必然關聯。

其二,如果該淘寶賣家銷售的是歐瑞蓮正品,而非假冒偽劣產品,那麼大概率是由於業務人員違規銷售導致。王萬軍表示,部分直銷企業會設定自有銷售渠道,其直銷產品僅允許通過自身設定的銷售渠道流轉。然而,有些經銷商因衝業績或是衝動購買等種種原因,可能會出現大量囤貨現象,當囤貨過多無法通過正常渠道消化時,為了減少損失,部分經銷商會選擇折價出售或通過其他渠道變現,最終容易導致產品價格混亂。

胡鳴仁對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直銷企業起訴網店賣家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作為直銷企業,應該從自身模式和銷售上去考慮避免出現過度報單、下單,而不是去關注經銷商產品的流通和消耗。

“如果淘寶賣家出售的是歐瑞蓮正品,那就是歐瑞蓮的市場出了問題。”胡鳴仁稱,當直銷企業的經銷商囤貨較多無法及時出售時,會選擇在產品保質期臨近時以較低的折扣價位賣給專業回收該類產品的人,回收產品的人就會在網店等渠道低價銷售自己收集來的產品以賺取差價。

胡鳴仁進一步指出,如果有大量直銷產品出現在其他電商平臺,說明直銷企業的制度設計有缺陷,或者說某種促銷考核制度有問題,使得經銷商為了獲取某個階段的利潤盲目囤貨。最後導致“大倉庫換小倉庫”,公司銷售的產品不是賣給了消費者,而是投機者,最終會影響產品的正常流通和消費。

事實上,直銷企業“階段考核”和“臨時促銷”基本上都是透支未來購買力,而且後期會出現很多糾紛和隱患。胡鳴仁對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企業制定各種政策應該考慮長遠,從產品的實際消費需求出發,而不是隻考慮短期內的市場業績目標。只考慮短期業績數據的繁榮都是虛假的,需要花很多時間去消化業績,代價很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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