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早給自己準備了“降落傘”!房貸合同這行字,很多人忽略了

房子除了是我們的安身之所以外,還常常和落戶入籍、結婚生子以及孩子的教育相掛鉤,因此大多數人都想擁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

只是很多人的經濟實力並不足以全款買房,而且從理財投資的角度來考慮,全款可能也不是最好的選擇,所以大多數人都選擇了向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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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現在買一套房子通常是首付3成,也就是我們出30%,銀行承擔70%。

當然,這70%也是需要我們連本帶利慢慢還清的,如果貸款30年,利息就和本金差不多了。

而銀行之所以“敢”一下子借給我們這麼多錢,還給出這麼長的還款期限,除了對我們的還款能力進行了評估,也是因為有房子作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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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房子畢竟是一種商品,價格也會有漲有跌,如果房價下跌,貸款人“棄房斷供”,銀行也會存在“虧本”的可能。

擅長“算賬”的銀行難道想不到這一點嗎?事實上,銀行早就給自己準備了“降落傘”,就是房貸合同上的一行字,只是很多人都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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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貸合同中有一條約定:如果在抵押期間,由於借款人的過失或是其他原因,導致房子價值減少,借款人需要在一個月內向銀行提供其他和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如果借款人拒絕提供抵押物,也不用現金償還減少的價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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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如果你向銀行貸款70萬,買了套價值100萬的房子,還了10萬房貸後,房子的價格突然下跌到了50萬。

此時你還欠銀行60萬本金,但作為抵押物的房子只值50萬了,你要麼用價值10萬的東西作為抵押,要麼直接拿出10萬現金給銀行,如果都不履行,銀行是可以要你提前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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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銀行早就給自己準備了“降落傘”,如果房價真的大幅下跌,“受傷”的還是買了房子的人。

可是生活中總免不了會有天災人禍,如果因為地震等自然災害,房子“沒了”,欠銀行的房貸還用還嗎?看看內行人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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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物權法》規定,如果房子因為地震而毀壞,將不再作為抵押物。

但同時《合同法》規定,雖然房子沒了之後,抵押貸款合同變成了無抵押的借款合同,但借款人和銀行之間的債務關係依然存在,仍需按照合同履行。

所以如果房子因為地震“沒了”,房貸還是要還的,至於怎麼個還法,分為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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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房子沒了,人還在

前面已經說過,雖然作為抵押物的房子沒了,但債務關係依然存在,所以房貸還是要還的。

第二種:房子還在,人沒了

如果房子還在,人卻遭逢不幸,有兩種還貸方式,一種是將資產拍賣以償還房貸,另一種是由繼承人繼承房產,同時也得履行還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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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房子和人都沒了

這種情況下,如果有繼承人有遺產,遺產優先償還房貸,多餘的再由繼承人繼承。

如果有繼承人沒有遺產,銀行就只能將這筆債務作為壞賬核銷,因為法律中並沒有“父債子還”的規定。

如果沒有繼承人,但有遺產,也同樣是先償還房貸,遺產不夠就劃入壞賬,多餘的就歸為國有。

沒有繼承人,也沒有遺產的,房貸就只能變成一筆壞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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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只要我們還“健在”,欠的房貸就得還,所以我們一定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對自己的經濟實力進行評估,再決定要不要貸款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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