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還部分借款 能否認定全部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歸還部分借款 能否認定全部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單位: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作者:吳丹

非舉債的配偶一方歸還了部分款項,能否認為對舉債方全部借款的確認。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判決配偶一方無需對借款人的全部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朱某和秦某系夫妻。朱某多次通過微信向趙某借款,趙某根據朱某的指示於2018年10月至12月之間數十次向朱某、秦某銀行賬戶轉賬支付出借款項162萬餘元,其中轉賬至朱某的配偶秦某賬戶39萬餘元,朱某通過自己和配偶秦某的賬戶合計還款119萬餘元,其中通過秦某賬戶還款83萬餘元。因尚有45萬餘元款項未歸還,趙某提起訴訟,認為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朱某、秦某共同清償。

朱某未到庭參加訴訟。秦某認為其對借款並不知情,朱某在外有大量借款,已經離家出走,其對朱某的借款並不知情,借款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其平時不上班,銀行卡的實際控制人是朱某,平時朱某幫其交納社保等,銀行卡實際是朱某在使用,其未使用轉賬的銀行卡。

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某和朱某之間的借款關係合法有效。根據查明的事實,朱某尚結欠趙某借款本金422150元,朱某應當向趙某歸還該款。至於秦某是否需要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應當舉證證明債務是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負債。本案中,雖然趙某根據朱朱某指示將部分款項匯入了其配偶秦某賬戶,但趙某未能舉證證明全部出借款均是出於朱某和秦某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根據趙某提供的證據,其向朱某出借款項均是由朱某向其提出,匯入的賬戶也均是朱某提供,趙某與秦某之間除了銀行賬戶上的資金往來之外,未有就借款金額、借款事由、借款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的磋商,無法證明趙某和秦某之間就本案借款形成了借款合意。因秦某未能舉證證明銀行賬戶、微信碼並非由其本人控制而是由朱某實際控制,故僅能認定匯入秦某銀行賬戶的39萬餘元系朱某、秦某夫妻共同債務。但通過秦某銀行賬戶還款已達83萬餘元,故秦某應該承擔的還款責任已經履行完畢。趙某僅僅依據通過秦某向其歸還了部分債務而主張該還款行為構成對全部債務的事後追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通過秦某賬戶歸還的部分款項依法抵扣朱某的債務本金。趙某主張秦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據此,法院駁回了趙某對秦某的訴訟主張。

法官點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判斷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依據夫妻雙方之間是否就舉債向債權人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應當舉證證明債務是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負債,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以表現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夫妻一方雖未簽字但事後對借款予以追認或者存在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共同意思表示行為。本案中,原告趙某累計向被告朱某出借162萬餘元,根據趙某提供的證據,上述借款均是由朱某通過微信向其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借款憑證,接收款項的賬戶也由朱某向其提供,無法證明朱某的配偶對全部借款形成了借款合意,朱某通過秦某銀行賬戶還款的行為也不能據此認定秦某對全部借款的事後追認。

關鍵字:債權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 北京合同律師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李建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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