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喆:5萬現金能不能取?大額現金管理怎麼上緊箍咒

近日,央行官網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試點開展大額現金管理的通知》,從全球治理的視角能夠看到,對大額現金的管理是整體趨勢,而從我國央行大額現金管理的相關報告來看,雖然非現金支付業務迅速發展,現金特別是大額現金需求仍呈上升態勢。

萬喆:5萬現金能不能取?大額現金管理怎麼上緊箍咒

本文作者:萬里智庫首席研究員——萬喆

為什麼要實行大額現金管理?會對大眾的生產生活產生什麼影響?是大家關心的。

5萬元能不能取?在線等,挺急的

我國的大額現金管理並非如今才剛剛開始的。但在過往的管理過程中,的確存在著法規不明晰、實際操作標準不統一的狀況。

我們會發現,普通人到銀行去進行大額取現,可能同一個時間、同一個客戶、同樣的情況,但是去不同的銀行,甚至同一家銀行的不同網點,得到的答案是不同的。最為普遍的,是取現金5萬元以上,需要提前一天預約;也有一些網點,說說好話,表示非常急需,數額也不是特別巨大,亦可臨時取出。

究竟規定是怎麼樣的?

目前的現金管理相關法規主要是1988年國務院頒佈、2011年修訂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及1988年施行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

具體支付方面,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銀髮〔1997〕339號)第三條“改進儲蓄賬戶現金支付管理”中規定:對一次性從儲蓄賬戶(含銀行卡戶,下同)提取現金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櫃檯人員應請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經儲蓄機構負責人核實後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現金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應請取款人必須至少提前1天以電話等方式預約,以便銀行準備現金。

顯然,從這個規定看,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取現,只要有效身份證件即可。

但事實上,2007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4號)已經廢止了包括《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在內的37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016年12月,央行曾宣佈修訂《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但這段時間裡,嚴格意義上而言,大額現金支取沒有統一的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這給銀行和居民都帶來了諸多不便。

因此,此次關於全面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大額現金業務要求:明確大額現金存取業務管理範圍;規範大額取現預約業務;建立大額存取現登記制度;建立大額現金業務風險防範制度;建立大額現金分析報告制度;建立大額現金業務監督檢查制度。

錢裡“乾坤”,大了去了

為什麼要管理大額現金支付呢?

現金交易相對非現金交易而言,交易痕跡少,可以有效割裂資金流動的鏈條,規避稽查追蹤,便於隱瞞交易事實、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其“隱蔽性”常被各種黑色、灰色交易認為更加“安全”,所以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現金交易來逃避金融體系的監管和執法機關的調查,成為洗錢的重要手段之一。

當前,非現金支付日益普及,但流通中現金總量卻存在著一些異常的增長。2001至2014 年,包括美國、歐元區、日本等在內的72個國家和地區現金流通量與名義GDP的比例從6.5%增至8.5%。無論是在澳大利亞或肯尼亞,現金流通量增長都是普遍現象,且其較少被用於日常小額交易。

很多跡象表明,現金在避稅和犯罪方面作用很大。哈佛大學肯尼斯·羅格夫估計,由於使用現金交易的避稅,美國聯邦政府每年損失5000億美元收入。2016年,印度宣佈“廢鈔”,以打擊腐敗、斷絕恐怖團體資金鍊和假幣流通渠道,2016至2017年度新增納稅人達842.1萬人,同比增長26.6%。恐怖融資、毒品交易、人口走私等與大額現金使用的關係更為密切。歐央行估算,僅有三分之一的現金作為日常支付工具使用,約20%的現金用途不得而知。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通過運送實物現金洗錢的研究報告》指出:現金交易與毒品、腐敗犯罪等密切相關,是逃避審計追蹤、資金外逃的重要手段。

腐敗分子利用現金洗錢也是反洗錢的薄弱環節。2014年,我國檢察機關從國家發改委煤炭司原副司長魏某遠家中搜查發現現金2億餘元,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一次起獲贓款現金數額最大的貪腐案件。此後,大量腐敗犯罪分子家中窩藏鉅額現金的案例被偵破,利用現金洗錢是腐敗洗錢犯罪的重要方式。而且,隨著國家對金融領域的監管逐漸嚴格,金融機構洗錢防控制度逐步建立後,腐敗分子越來越多地利用房地產機構、典當、拍賣、珠寶貴金屬交易等資金交易密集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洗錢。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洗錢類型分析報告,與特定非金融機構有關的案件大約佔腐敗洗錢案件的三分之一。

大額現金管理要有“緊箍咒”是全球共識

因此,各國普遍從嚴管控大額現金流通使用。

從國際上看,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之一。其建議對貴重金屬交易商、珠寶商等指定的非金融企業和行業與客戶進行現金交易超過了指定限額時,應對客戶身份盡職調查和記錄保存。

從國別看,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了一系列較為系統完善的大額現金管理體系。

美國財政部、美聯儲等部門頒佈了大額現金交易管理制度的具體條例,對於所有金融機構,必須報告交易超過1萬美元的單筆現金交易,無論其是現金存款、取款或貨幣兌換,且金融機構有權對大額現鈔的來源和用途進行調查,同時,金融機構在現金銷售3000美元至1萬美元金融工具時,須建立嚴格的識別和登記制度;對於個人,任何個人郵寄或攜帶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或貨幣工具應在15日內填寫並遞交國際現金與貨幣工具運輸報告。任何從事貿易或商務活動的個人,在單筆交易或兩筆以上關聯交易中收到超過1萬美元現金,都必須向聯邦金融犯罪執法網絡局和國稅局報告;對於非金融行業,支付給某一行業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付款必須報告。有些機構,如花旗銀行等對支取5000美元以上現金的客戶收取約1%的費用。而美國對違反現金管理法者有非常嚴格的處罰。

歐盟國家對現金交易明確設置上限。英國規定的大額現金交易是15000歐元現金或者等價的其他貨幣支付,不管是單一交易還是分期付款。大額現金交易應每年向稅務和海關總署登記備案,作為反洗錢義務主體接受監督;法國自2015年規定,本國居民購物現金支付不得超過1000歐元,如有一個月內在法國銀行賬戶存取款超過10000歐元現金的事項,須向當局報告;西班牙自2017年起將現金支付上限從2500歐元下調至1000歐元;意大利2016年新稅法規定,每日從銀行賬戶取款超過1000歐元,或每月取款超過5000歐元的用戶,稅務機關將其鎖定為“假設逃稅人”進行調查。目前,法國和西班牙已經將超過一定限額的現金交易確定為犯罪。

加強管理,基於現實

從全球治理的視角能夠看到,對大額現金的管理是整體趨勢,主要發達國家都建立了相關的機制和法規,對“大額現金”的額度有明確規定,對大額現金交易有較為完善縝密的報告制度,部門間協同機制較成熟,並且有專門的大額現金管理法規,對大額現金流通中的逃稅、貪腐、涉黑、涉恐、洗錢等問題有較強的監控能力和約束性,並且形成了較好的國際合作網絡與機制。

而從我國央行大額現金管理的相關報告來看,近年來,雖然非現金支付業務迅速發展,現金特別是大額現金需求仍呈上升態勢。據2017年人民銀行不完全統計與調研論證,個別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存取業務中單筆超過10萬元的業務佔比,筆數不及1%,金額接近27%,有的客戶單次取款超過億元現金。根據2017年8~9月人民銀行互聯網抽樣調查進行保守估算,我國流通中去向不明的現金規模達萬億元以上。與此同時,涉及大額現金的違法犯罪案件時有發生。

可以說,我國目前數量龐大的現金交易和對大額現金交易管理的漏洞不利於洗錢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存在一定隱患。

此次大額現金管理意見中指出,試點將首先在河北省推行,探索邢臺市房地產行業、秦皇島市醫療行業企業記錄並報告大額現金交易;隨後,在浙江省、深圳市推廣,並在浙江省探索批發零售、房地產銷售、建築、汽車銷售行業企業大額取現及用現額度管理,在深圳市探索強化對私賬戶大額用現管理、加強大額現金出入境及香港地區人民幣現金業務情況監測,選擇適宜地市探索推動個人收入報告措施。

試點地點和領域的設計並非空穴來風。

出入境現金業務向來是檢測的重點。

利用房地產行業洗錢是國際普遍面臨的洗錢風險之一。2007年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發佈了《房地產行業洗錢與恐怖融資》報告,指出房地產行業的諸多特性,並列舉了一些犯罪分子常用的洗錢手法和工具,意在幫助各國識別房地產行業洗錢行為,推動建立更完善、有效的風險預防體系。

而2018年人民銀行對浙江地區的調研顯示,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企業的銷售貨款仍偏好現金交易的方式,製造業、房地產和汽車等大宗商品行業的存款交易筆數和交易金額佔據整個市場的70%,取款交易筆數和交易金額也佔比將近60%,企業和個人30萬及以上金額的存、取款交易筆數雖然佔比不高,但存取款交易金額佔比均接近總金額的一半。

必須說,此前的現金管理存在立法宗旨落後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問題,但當前的大額現金管理試點意見已經拿出了具體意見和細則,相信在此基礎上,中國能夠順應國家經濟和國際環境的發展形勢,及時修訂、完善現有的現金管理法律法規、加強部門聯動、形成監管合力,達成新時期防範化解經濟金融風險的管理目標。

後記

過去,大家常常認為,中國人喜愛用現金。其實,這和以前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不足有關。大量使用現金不僅不方便、也不安全,加大了使用的成本。在電子支付愈加發達的今天,非現金支付已經成為越來越“主流”的支付方式。大額現金管理既是新時期的必要,也隨著技術發展成為可能。

當然,監管是為了保障市場秩序,讓市場更加健康發展,既要“有的放矢”,讓犯罪無處遁形,又要合理充裕,讓正常生產生活不受影響,政策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推出,並根據市場反饋不斷修改完善,打擊非法需求的同時,要保證、支持、幫助正常需求,方能更有效地降低整體社會成本,實現整體福利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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