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這些賬別再放“其他應收款”,要出事了

老闆:“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錢,我=錢”?

會計:“又是一個不懂稅法的老闆,報稅的時候就知道,該怎麼繳罰款了!”

案例

今天偶遇一傢俬企的財務總監,哭訴說公司正在面臨稅務稽查,現在賬面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沒有出現大的問題,目前最大問題在於賬上的“其他應收款-股東劉總”的大額常年借款630萬元一直掛賬未還,而且公司無法提供該筆借款用於經營的任何證據,現在面臨20%個稅的巨大涉稅風險。

01、政策規定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2. 財稅〔2008〕8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徵管。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稅。

02、涉稅提醒

涉稅提醒1:

公司賬面上儘量不要長期掛賬股東個人的其他應收款,股東借款的涉稅風險最大。

涉稅提醒2:

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必須用途是用於公司經營,而且有證據來證明與經營相關,避免涉稅風險。

比如:在借款條或者借款協議上能夠體現出借款的用途。

涉稅提醒3:

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建議早借早還,儘量不要超過一年,避免涉稅風險。

涉稅提醒4 :

對於股東用於個人用的借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涉稅提醒5:

其他應收款科目隱藏了過多的涉稅風險,因為從科目含義上看是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並不必然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因此不要亂用其他應收款。

涉稅提醒6

下一步面臨個人股東借款的時候,一定要注意2個問題,一個是借款用途的問題是否與經營相關;另一個是借款時間問題,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提醒!這些賬別再放“其他應收款”,要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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