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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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外人
明知涉案房產已經被法院查封
並張貼了封條
還故意損毀封條
擅自進入被查封的房產
結果……
案情簡介
申請人石獅某銀行與被執行人謝某、石獅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謝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18年9月29日,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謝某名下位於石獅某處的房產並張貼了封條。
2019年5月3日,案外人黃某在明知涉案房產為被執行人謝某的財產,且已被法院查封並張貼封條的情況下,故意損毀封條,採取破壞性的手段私自進入該房產。
2019年5月7日,黃某被傳喚到法院後,向法官坦白撕毀法院封條一事,並表示是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這種行為是違法的。經法官釋法明理,黃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寫下“悔過書”。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黃某故意毀損封條並採取破壞性手段私自進入法院查封的房產的行為,屬於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
決定對黃某罰款2000元。典型意義
封條是法院依法查封執行財產的標誌,具有公示和權利限制的作用,是國家法律實施的具體體現,象徵著司法權威,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撕毀。故意毀損人民法院查封標誌的行為依法屬於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黃某雖非執行案件當事人,但擅自撕毀法院封條並採取破壞性手段進入已被法院查封的房產,是損害法律威嚴和執法嚴肅性的違法行為,司法權威不容侵犯,不懂法律也不能免於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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