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知識產權干擾上市進程,在納斯達克為何往往無效

來源 | 本文由IPO早知道(ID:ipozaozhidao)整理撰寫,文中觀點僅供參考

排版 | C叔

通過知識產權干擾上市進程,在納斯達克為何往往無效

科創板的推出,對於改革資本市場和激活科創創新的關鍵價值不言而喻。然而,在科創板推進的過程中,針對已申報企業的知識產權訴訟卻阻礙不少企業的上市步伐。時值科創板開板百日之際,IPO早知道推出此話題系列報道。

此前,我們的評論文章《科創板惡意專利訴訟頻出,誰來保障科創企業合法權益》在專業人群中引起了廣泛討論。我們也特地採訪法律專業人士,《對話律師:知識產權訴訟不該成科創板攔路虎》這篇報道在知識產權律師群裡引發很多共鳴。

今天,我們繼續關注這個話題,嘗試從國際經驗借鑑探討。

知識產權訴訟在美國納斯達克司空見慣。備受關注的案例之一是2012年5月上市的Facebook,在上市前兩個月收到來自雅虎的10項專利侵權訴訟。輿論普遍認為,雅虎希望以此打擊Facebook。

當時Facebook公佈了1000億美元的IPO計劃。雅虎的訴狀稱,Facebook擁有的8.5億名用戶大部分是建立在雅虎專利技術的基礎之上累積的,被訴專利受美國專利管理局的保護;Facebook整套社交網絡模型包括允許用戶創造頭像以及與他人彼此連接通信均來自雅虎專有的社交網絡技術。雅虎要求Facebook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並賠償專利侵權造成的一切損失。

隨後Facebook修改了招股文件,也向潛在投資人披露與雅虎間的訴訟可能給公司帶來重大影響。為了避免將來與競爭對手在專利技術方面產生更多的麻煩,Facebook還從IBM手中購買了750項專利,專利涉及軟件和網絡技術的方方面面,之後也從微軟購買了650項專利。在此番購買之前,Facebook只有約56項已獲批的專利和503項正在申請中的專利。

Facebook還在2012年4月提起了對雅虎的反訴訟,稱雅虎旗下的圖片分享網站 flickr 所使用的照片流以及近期瀏覽等諸項功能侵犯了Facebook提供的用戶自定義和個性化功能。

但雅虎再度回擊,追加了兩項專利侵權訴訟。不過經過幾個月的交手,雙方還是達成了和解協議。雙方表示,和解協議啟動了新的廣告合作,延伸並拓展了分銷安排,解決了雙方所有懸而未決的訴訟,協議還包括了雙方專利組合的交叉授權

從2007年起,Facebook經歷了來自20多家公司的30 餘宗專利侵權訴訟,其中發生在2011 年的多達22 宗。

另一家納斯達克上市的年輕中國公司雲米科技同樣經歷了一波三折。

互聯網家電企業雲米科技成立於2014年,2018年8月29日,雲米科技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了IPO上市申請,計劃在納斯達克掛牌上市,股票代碼為“VIOT”,擬籌集最多1.5億美元。

2018年6月,美的旗下多家公司起訴雲米科技涉嫌侵犯美的包括4件外觀設計專利和5件實用新型專利在內的9項專利,並索賠400萬元。就訴訟發起的時間來說,同樣是與上市進程緊密相關。

在2018年3月8日的中國家電及消費電子博覽會(AWE)開展第一天,雲米科技旗下的雲米洗碗機因涉嫌專利侵權,被上海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現場執法拆機下架。雙方對簿公堂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書認定,美的兩項專利有效,存在被雲米科技侵權的情況。該裁定也讓雲米科技在其他專利訴訟中被判侵權的風險有所增大。

雲米科技產品為貼牌代工商品,它的工藝、技術研發、質量管控很容易受到同行的質疑和攻擊。家電巨頭較早申請專利,雲米科技等後來者容易被戳中軟肋。

雲米科技是小米生態鏈企業,小米在上市前也收到同樣的專利侵權起訴。2018年1月26日,酷派品牌創始公司宇龍通信發佈公告稱,公司以生產、銷售產品侵害三項發明專利為由,已將小米通訊、小米科技、小米之家深圳第一分公司等小米關聯公司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小米停止侵權行為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018年酷派以共計7項專利侵權為由向小米提起訴訟,索賠額總計高達7000萬元。

作為回擊,2018年4月,小米通訊分別對所屬宇龍通信的三項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發布的決定書顯示,這三項專利一項全部無效,其他部分無效。

另一個典型案例是全球CDN龍頭Akamai起訴Limelight專利侵權案,十年前在美國知識產權領域產生了很大影響。

Akamai成立於1998年,於1999年10月在納斯達克上市,主要提供內容分發網絡(CDN)和雲服務。Akamai公司現在已經是全球最大的CDN分佈式計算平臺之一,擁有諸如蘋果、Facebook、Twitter等許多重量級客戶。Limelight成立於2001年,是全球最大的CDN服務提供商之一。

2006年6月麻省理工學院(“MIT”)與Akamai共同起訴Limelight涉嫌侵犯其2個專利的專利權。其中的一個專利所有權屬於MIT,隨後以獨佔許可的方式許可給了兩個發明人自己創立的公司Akamai。

雙方爭執不下,幾乎遍歷美國專利訴訟所有程序,法院於2016年7月公佈最終判決結果,Limelight需要賠償Akamai公司5100萬美元的專利侵權損失,至此專利大戰終於塵埃落定。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Limelight獲得了美國證監會簽發的上市生效令,成功登陸納斯達克。這個時間距離上述案件的一審判決還有8個月的時間。

儘管相對於當時Limelight的體量,賠償的財務負擔可謂沉重,對暫時的業績產生了影響,但這並沒有動搖這家公司高速發展的根基。同時,在面臨如此巨大的損害賠償風險情況下,美國證監會依據註冊制,將重點放在關注招股說明書中的相關披露是否充分、完整,經過問詢後核准了Limelight的上市申請。這樣的註冊制精神,避免了將快速發展的後起之秀扼殺在成長階段。在IPO及後續審判過程中,不斷跟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幫助投資決策,同樣是對投資者負責。

上述案例,充分體現了註冊制的巨大包容性和支持科技創新的優勢。身陷專利糾紛後的IPO項目,只要符合註冊制的相關法則,並不需要這筆訴訟完結才能批准上市,更不需要由監管部門判斷IPO公司可以勝訴再批准上市。

從不勝枚舉的案例中我們基本可以看到,市場中的潛力股很容易招致競爭對手的專利訴訟,尤其是在融資、上市等關鍵時刻。“開戰”後,被訴方往往依法採取防禦手段避免風險蔓延甚至提起反訴。在雙方花費大量精力與資金來終結這場官司之後,無論輸贏,雙方可能都難稱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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