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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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劉某於2010年10月7日入職天津市某人防設備有限公司濱海新區分公司從事打掃衛生等工作,每天工作8個小時。
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亦未為劉某開設社保繳費賬戶。
2018年4月23日,公司認為劉某已到退休年齡要求劉某退養離職。
其後,劉某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其非法解除勞動關係8個月工資×2500元/月=20000元。
後雙方又訴爭至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二審法院”)。
庭審確認,劉某離職前12個月的實際平均工資為2245.75元。
劉某於2018年7月份在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保保障廳辦理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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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對於劉某主張的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劉某已到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因此不存在非法解除勞動關係情況,但因公司未依法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7966元(2245.75元×8)。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劉某主張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20000元的問題,劉某已到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因此不存在非法解除勞動關係情況,但如上所述,公司未足額支付劉某加班費,亦未依法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故一審法院根據劉某的工作年限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等情況,判決公司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7966元(2245.75元×8)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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