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寧易購遭遇商標“煩心事”

新鮮生活,為你而來。”2017年4月,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蘇寧易購)發佈“Su Fresh蘇鮮生”精品超市,加碼佈局生鮮食品零售銷售市場。同年11月,蘇寧易購提出“蘇鮮生”商標的申請註冊,卻因遭受他人在先確權的“蘇先生”商標而註冊受阻。

蘇寧易購遭遇商標“煩心事”

2017年11月,蘇寧易購提出“蘇鮮生”商標(下通稱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各自指定應用在啤酒等、葡萄酒等、冰櫃等、牙刷等、服裝等、化妝品等貨品上。中國商標網顯示,除訴爭商標外,蘇寧易購還註冊申請了43件“蘇鮮生”商標,在其中絕大多數均已被核准註冊,涵蓋與“Su Fresh蘇鮮生”精品超市主營有關的替他人推銷產品、自助餐廳等服務及新鮮蔬菜與蔬菜水果、活動物等貨品。

針對訴爭商標,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經審查認為,訴爭商標分別與他人在先註冊申請的“蘇先生”商標(下統稱引證商標)組成應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

蘇寧易購不服原商評委所作決定,接著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和呼叫等層面差別顯著,未組成類似商標;訴爭商標經過蘇寧易購的長期性使用,已得到較高名氣,蘇寧易購請求法院撤銷原商評委所作駁回複審決策,並判令原商評委重新做出複審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案件審理覺得,訴爭商標“蘇鮮生”與引證商標“蘇先生”均為文本商標,二者在文本組成、通話等層面相仿,應用在同一種或相近貨品上,易使有關群眾對貨品的來源於造成搞混、錯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組成應用在同一種或是相近貨品上的類似商標。

綜上所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9年4月2日做出一審判決,駁回申訴蘇寧易購的訴請。

蘇寧易購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到上訴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文本“蘇鮮生”組成,引證商標由文本“蘇先生”組成,二者在文字組成、呼叫發音等方面相近,整體比對差別不顯著,二者共存使用於上述同一種或類似貨品上,非常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造成搞混、錯認。因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類似商標。

綜上所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蘇寧易購的上訴請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據,據此判決駁回蘇寧易購上訴,保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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