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掃黑除惡必備小常識

如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進入了“考驗韌勁、啃硬骨頭”的階段。梳理各地紀檢監察機關近期公開曝光的典型案例,可以發現,其中不少被通報對象都涉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或者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

那麼,“黑”“惡”“傘”到底是怎麼回事?這些知識點,一起了解下!

【掃黑除惡】掃黑除惡必備小常識

“黑”:黑社會性質組織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掃黑除惡】掃黑除惡必備小常識

“惡”: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

·惡勢力 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1.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

2.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違法犯罪活動。

·惡勢力犯罪集團 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

1.有3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

首要分子,是指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仍接受首要分子領導、管理、指揮,並參與該組織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2.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掃黑除惡】掃黑除惡必備小常識

“傘”:黑惡勢力“保護傘”

嚴格地說,“保護傘”不是刑法規定的罪名,只是一個政治性的概念。黑惡勢力“保護傘”,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

“保護傘”都有哪些人?

1.政法機關黨員幹部被腐蝕風險較高。

2.審批、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成為“圍獵”重點。

3.一些村“兩委”、基層站所工作人員成為涉黑涉惡勢力的“同謀幫兇”。

充當“保護傘”的形式有哪些?

1.利用職務之便或職務影響,協調公安、檢察或審判機關對相關涉黑涉惡人員“網開一面”,使其逃避應有處理或制裁。

2.與涉黑涉惡團伙骨幹結為“兄弟”或利用自身影響為其“站臺”,提供便利。

3.利用自己接觸“內部消息”或舉報信息的機會,為涉黑涉惡勢力實施不法行為通風報信、提供關照,甚至成為其“內鬼內應”。

4.不擔當不作為間接助長涉黑涉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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