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為什麼會有黃金37天?

刑事案件,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一審、二審、再審等),而37天黃金救援時間正是處於偵查階段的前期以及刑事辯護的第一個關鍵期。千萬不要認為這個時候當事人已經是鐵板釘釘的罪犯,而忽略了當下僅僅是嫌疑人的身份。

當刑事案件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很多家屬會設法託“關係”幫助其家人擺脫困境,也有親屬想委託律師幫忙託“關係”,當然,還有部分親屬是相信法律和相信律師可以幫助到他們依法維護家屬的合法權益的。而身為律師,並不主張託“關係”幫助其近親屬,因為這種做法是以觸犯另一種犯罪來“救助”犯罪嫌疑人的這種犯罪,稍有不慎,將會給整個家庭帶來災難性打擊,得不償失。

一、黃金37天如何構成?

1)30天的刑事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這期間,偵查機關會蒐集各種證據,以達到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符合逮捕條件的目的。而刑事立案對證據的要求是足以讓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偵查機關對於有管轄權的案件,應當予以立案。

2)7天審查批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因此,刑事律師日常辦案過程中,37天黃金救援時間的構成由此而來,對於犯罪嫌疑人近親屬而言,可以有的放矢地安排有關事宜。

二、黃金37天內,辯護律師能做什麼?

有些當事人近親屬誤認為如果37天內,家屬被放出來,就可以省下一筆律師費;如果不放人,37天后再委託律師進行辯護也不遲。殊不知,37天黃金救援時間就這樣白白被耽擱了,併為後續的無罪辯護或者罪輕辯護增加了不少的艱難險阻,也錯失了良好的黃金救援時機,實則得不償失。這裡並不是為了吹噓律師的能力,在大多數案件中,刑事律師確實能起到決定性作用。

刑法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三、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幫助?

1.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涉案罪名以及案件有關情況,並提供法律幫助

(1)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之一,可以讓犯罪嫌疑人知道,近親屬沒有放棄他,讓他重塑信心,並積極面對眼前的困難與挫折。

(2)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最重要目的,是瞭解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罪名以及案件情況,並在尊重事實與法律的基礎上,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各項人身權利以及訴訟權利。

另外一點,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後,必須要仔細閱讀訊問筆錄記錄的內容與自己的供述是否一致,如果偵查人員對訊問內容有遺漏、錯記,犯罪嫌疑人有要求更正的權利。因此,辯護律師的及早介入,對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將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2.向偵查機關核實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3.提出申訴、控告

現如今的法治環境確實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我們也不能完全說已經不存在刑訊逼供等情形的出現,因此,一旦犯罪嫌疑人遭遇刑訊逼供,辯護律師在確定基本的事實以及存在可能被刑訊逼供的前提下,必須要幫助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控告,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並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4.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辯護律師會見完犯罪嫌疑人後,根據瞭解到涉案罪名以及涉案情況,進行專業的法律分析、判斷,撰寫專業的法律意見書,如《取保候審申請書》,並在刑事拘留30天內遞交給偵查機關,依法依規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向檢察機關遞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並約見經辦檢察官

辯護律師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過程中,依據事實與法律,從專業的角度向檢察機關提出法律意見,並撰寫《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以及《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申請書》,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7天期限內,遞交給檢察機關。

綜上所述,30天+7天=37天的黃金救援時間其實很短暫,把握好辯護時機,可以讓犯罪嫌疑人儘早重獲自由,影響甚至改變犯罪嫌疑人一生的命運。在這裡有人會質疑我們在幫助罪犯,我想說明的是不能片面的去評判一個人,更何況這個時候還只是嫌疑人,並非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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