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防火設計的影響及意義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防火設計的影響及意義


第一章 建築功能及防火分類

建築分類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種分法,如按功能、防火、等級、規模、收費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

一、《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按使用功能分類,將民用建築分為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其中居住建築又分為住宅建築和宿舍建築。按此分類要求,汽車庫、供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等,均屬於民用建築的公共建築。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防火設計的影響及意義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按火災危險性特點和防火要求分類:

1、《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以防火要求為劃分原則,將民用建築分為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

注:考慮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築的火災危險性與公共建築接近,因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將民用建築分為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兩大類,詳見專題:民用建築-建築分類!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防火設計的影響及意義


2、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適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

3、供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適應《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

4、其他工業或民用建築,根據基本特定的功能需求或火災危險性特點,也可能需要適應相關專用建築設計規範或標準。

第二章 建築高度分類

按建築高度分類,《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大致相同,但仍有區別,當建築高度按照防火標準分類時,其計算方法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執行。

一、根據《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要求,住宅建築不再按層數分類的方式,統一採用按高度分類的方式,民用建築按地上建築高度進行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

3.1.2

1、建築高度不大於27.0m的住宅建築、建築高度不大於24.0m的公共建築及建築高度大於24.0m的單層公共建築為低層或多層民用建築;

2、建築高度大於27.0m的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4.0m的非單層公共建築,且高度不大於100.0m的,為高層民用建築;

3、建築高度大於100.0m為超高層建築。(注: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高層建築包括了超高層建築。)

二、建築防火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建築高度和層數計算的規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建築高度分類如下:

建築高度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築,屬於高層建築。

注1:汽車庫的建築高度分類,要同時協調《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建築高度大於24m的汽車庫或設在高層建築內地面層以上樓層的汽車庫,均屬於高層汽車庫。

注2:關於建築高度及分類,可參見以下專題:

1、建築高度的確定;

2、單層建築、多層建築、高層建築-主要概念及區分標準!

第三章 避難層的設置要求

一、根據《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要求,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6.5.2)

1、避難層在滿足避難面積的情況下,避難區外的其他區域可兼作設備用房等空間,但各功能區應相對獨立,並應滿足防火、隔振、隔聲等的要求;

2、避難層的淨高不應低於2.0m。當避難層兼顧其他功能時,應根據功能空間的需要來確定淨高。

二、必須注意的是,《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認為避難層中避難區外的其他區域可兼作設備或其他功能等用房,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不符,應以《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為準:“當建築內的避難人數較少而不需將整個樓層用作避難層時,除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外,不能用於其他使用功能,並應採用防火牆將該樓層分隔成不同的區域。”

三、住宅建築避難層的設置,還應滿足《關於超高層住宅建築避難層設置問題的覆函》(建規字〔2018〕6號)要求:

“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第5.5.31條規定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應設置避難層。當住宅建築中所需避難面積較小,不需要整個樓層作為避難區時,可採用該避難層的局部區域作為避難區,但避難區應採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與其他區域分隔,且應至少有兩個面靠外牆,至少有一面位於建築的一條長邊上。該避難層的其他要求還應符合本規範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規定。”

第四章 人流股數的區別應用

樓梯梯段最小淨寬,應根據使用要求、模數標準、防火標準等的規定等綜合因素加以確定。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淨寬,當以人流股數確定淨寬度時,《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提出了人流擺幅要求:梯段淨寬除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及相關專用建築設計標準的規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淨寬應根據建築物使用特徵,按每股人流寬度為0.55m+(0~0.15)m的人流股數確定,並不應少於兩股人流。(0~0.15)m為人流在行進中人體的擺幅,公共建築人流眾多的場所應取上限值。(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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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樓梯梯段淨寬在防火標準中是以每股人流為0.55m計,並規定按兩股人流最小寬度不應小於1.10m,這對疏散樓梯是適用的,而對住宅套內樓梯、維修專用樓梯外的其他平時用作日常主要交通的樓梯不完全適用,尤其是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如商場、劇場、體育館等)主要樓梯應考慮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擁擠和阻塞現象。此外,人流寬度按0.55m計算是最小值,實際上人體在行進中有一定擺幅和相互間空隙,因此本條規定每股人流寬度為0.55m+(0~0.15)m,(0~0.15)m即為人流眾多時的附加值,單人行走樓梯梯段寬度還需要適當加大,見下圖。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防火設計的影響及意義


第五章 暗裝消火栓不能減弱牆體耐火等級

暗裝(半暗裝)消火栓對防火牆或防火隔牆的影響,是一直被忽略的問題,應予重視!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提出了暗裝消火栓箱對牆體的耐火等級要求: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明顯易於取用及便於火災撲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裝在防火牆或承重牆上時,應採取不能減弱本牆體耐火等級的技術措施。(8.1.8)

注:本要求應同時包括半暗裝消火栓,也應包括防火隔牆的牆體。具體處置方式,可參專題“暗裝(半暗裝)消火栓,對防火牆及防火隔牆的影響及對策!”

第六章 關聯術語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的部分術語,適應消防相關的規範標準:

2.0.4 無障礙設施:保障人員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與民用建築工程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

2.0.5 建築基地:根據用地性質和使用權屬確定的建築工程項目的使用場地。

2.0.6 道路紅線: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邊界線。

2.0.7 用地紅線: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用地使用權屬範圍的邊界線。

2.0.8 建築控制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道路紅線、建設用地邊界內,另行劃定的地面以上建(構)築物主體不得超出的界線。

2.0.9 建築密度:在一定用地範圍內,建築物基底面積總和與總用地面積的比率(%)。

2.0.10 容積率:在一定用地及計容範圍內,建築面積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值。

2.0.11 綠地率:在一定用地範圍內,各類綠地總面積佔該用地總面積的比率(%)。

2.0.12 日照標準:根據建築物所處的氣候區、城市規模和建築物的使用性質確定的,在規定的日照標準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時間範圍內,以有日照要求樓層的窗臺面為計算起點的建築外窗獲得的日照時間。

2.0.13 層高:建築物各層之間以樓、地面面層(完成面)計算的垂直距離,屋頂層由該層樓面面層(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結構面層或至坡頂的結構面層與外端外皮延長線的交點計算的垂直距離。

2.0.14 室內淨高:從樓、地面面層(完成面)至吊頂或樓蓋、屋蓋底面之間的有效使用空間的垂直距離。

2.0.17 設備層:建築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電氣等的設備和管道且供人員進入操作用的空間層。

2.0.19 架空層:用結構支撐且無外圍護牆體的開敞空間。

2.0.20 臺階:連接室外或室內的不同標高的樓面、地面,供人行的階梯式交通道。

2.0.21 臨空高度:相鄰開敞空間有高差時,上下樓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22 坡道:連接室外或室內的不同標高的樓面、地面,供人行或車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 欄杆: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間用的防護分隔構件。

2.0.24 樓梯:由連續行走的梯級、休息平臺和維護安全的欄杆(或欄板)、扶手以及相應的支承結構組成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用的建築部件。

2.0.25 變形縫:為防止建築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結構內部產生附加變形和應力,導致建築物開裂、磁撞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包括伸縮縫、沉降縫和抗震縫。

2.0.26 建築幕牆:由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支承裝置與支承結構)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築外圍護牆。

2.0.27 吊頂:懸吊在房屋屋頂或樓板結構下的頂棚。

2.0.28 管道井:建築物中用於佈置豎向設備管線及設備的豎向井道。

2.0.29 煙道:排放各種煙氣的管道、井道。

2.0.30 通風道:排除室內不良氣體或者輸送新鮮空氣的管道、井道。

2.0.31 裝修:以建築物主體結構為依託,對建築內、外空間進行的細部加工和藝術處理。

2.0.32 採光:為保證人們生活、工作或生產活動具有適宜的光環境,使建築物內部使用空間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滿足使用、安全、舒適、美觀等要求的措施。

2.0.33 採光係數:在室內給定平面上的一點,由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佈的天空漫射光而產生的照度與同一時刻該天空半球在室外無遮擋水平面上產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 採光係數標準值:在規定的室外天然光設計照度下,滿足視覺功能要求時的採光係數值。

2.0.35 通風:為保證人們生活、工作或生產活動具有適宜的空氣環境,採用自然或機械方法,對建築物內部使用空間進行換氣,使空氣質量滿足衛生、安全、舒適等要求的技術。

2.0.36 噪聲:影響人們正常生活、工作、學習、休息,甚至損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擾聲。

2.0.37 建築連接體:跨越道路紅線、建設用地邊界建造,連接不同用地之間地下或地上的建築物。

第七章 關聯條文索引

一、防災避難(3.6)

3.6.1 建築防災避難場所或設施的設置應滿足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並應遵循場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則。

3.6.2 建築設計應根據災害種類,合理採取防災、減災及避難的相應措施。

3.6.3 防災避難設施應因地制宜、平災結合,集約利用資源。

3.6.4 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應保障安全、長期備用、便於管理,並應符合無障礙的相關規定。

二、建築基地(4.2)

三、建築突出物(4.3)

四、建築連接體(4.4)

五、建築佈局(5.1)

六、道路與停車場(5.2)

七、工程管線佈置(5.5)

5.5.13 當室外消防水池設有消防車取水口(井)時,應設置消防車到達取水口(井)的消防車道和消防車回車場地。

八、建築標定人數的確定(6.1)

6.1.1 有固定座位等標明使用人數的建築,應按照標定人數為基數計算配套設施、疏散通道和樓梯及安全出口的寬度。

6.1.2 對無標定人數的建築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或經調查分析確定合理的使用人數,並應以此為基數計算配套設施、疏散通道和樓梯及安全出口的寬度。

6.1.3 多功能用途的公共建築中,各種場所有可能同時使用同一出口時,在水平方向應按各部分使用人數疊加計算安全疏散出口和疏散樓梯的寬度;在垂直方向,地上建築應按樓層使用人數最多一層計算以下樓層安全疏散樓梯的寬度,地下建築應按樓層使用人數最多一層計算以上樓層安全疏散樓梯的寬度。

注:有關消防安全疏散人數的確定、疏散淨寬度等要求,應同時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及相關專用建築設計標準的要求。

九、平面佈置(6.2)

十、層高和室內淨高(6.3)

十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

十二、設備層、避難層和架空層(6.5)

十三、臺階、坡道和欄杆(6.7)

十四、樓梯(6.8)

十五、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6.9)

十六、牆身和變形縫(6.10)

十七、門窗(6.11)

十八、建築幕牆(6.12)

十九、吊頂(6.15)

二十、管道井、煙道和通風道(6.16)

二十一、室內外裝修(6.17)

二十二、給水排水(8.1)

8.1.8 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明顯易於取用及便於火災撲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裝在防火牆或承重牆上時,應採取不能減弱本牆體耐火等級的技術措施。

8.1.9 消防水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設置、露天設置或在建築內設置,並靠近消防泵房或與泵房同一房間,且池底標高應高於或等於消防泵房的地面標高;

2 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飲用水水池的池體宜根據結構要求與建築物本體結構脫開,採用獨立結構形式。鋼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頂板應做防水處理,且內表面應光滑易於清洗。

8.1.10 消防水泵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設置在地下3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0m的地下樓層;

2 消防水泵房應採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3 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 高位消防水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箱最低有效水位應高於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

2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水箱應設在房間內,且應保證其不凍結。

8.1.12 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不宜低於0.5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宜低於0.25h;

2 圍護結構及門窗的允許壓強不宜小於1.2kPa;

3 圍護結構上應設置洩壓口,洩壓口應開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洩壓口下沿應位於房間淨高2/3以上的位置,洩壓口面積應經計算確定;

4 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並應能自動關閉。

8.1.14 燃油(氣)熱水機組機房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房宜與其他建築物分離獨立設置。當設在建築物內時,不應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下層或貼鄰部位,應佈置在靠外牆部位,其疏散門應直通安全出口。在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簷。

2 機房頂部及牆面應做隔聲處理,地面應做防水處理。

二十三、建築電氣(8.3)

8.3.1 民用建築物內設置的變電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3 變電所宜設在一個防火分區內。當在一個防火分區內設置的變電所,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時,至少應設置1個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門;當建築面積大於200.0㎡時,至少應設置2個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門;當變電所長度大於60.0m時,至少應設置3個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門。

4 當變電所內設置值班室時,值班室應設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門。

5 當變電所設置2個及以上疏散門時,疏散門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m,且不應大於40.0m。

6 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的出入口門應向外開啟。同一個防火分區內的變電所,其內部相通的門應為不燃材料製作的雙向彈簧門。當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長度大於7.0m時,至少應設2個出入口門。

8.3.2 變電所防火門的級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變電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門,以及變電所直接通向非變電所區域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2 變電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門,應為不低於丙級的防火門。

8.3.3 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4 發電機間的門應向外開啟。發電機間與控制及配電室之間的門和觀察窗應採取防火措施,門應開向發電機間。

5 柴油發電機房宜靠近變電所設置,當貼鄰變電所設置時,應採用防火牆隔開。

6 當柴油發電機房設在地下時,宜貼鄰建築外圍護牆體或頂板佈置,機房的送、排風管(井)道和排煙管(井)道應直通室外。室外排煙管(井)的口部下緣距地面高度不宜小於2.0m。

8.3.4 智能化系統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3 機房可單獨設置,也可合用設置。當消防控制室與其他控制室合用時,消防設備在室內應占有獨立的區域,且相互間不會產生干擾;當安防監控中心與其他控制室合用時,風險等級應得到主管安防部門的確認。

4 消防控制室、安防監控中心的設置應符合有關國家現行消防、安防標準的規定。消防控制室、安防監控中心宜設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

8.3.5 電氣豎井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氣豎井的面積、位置和數量應根據建築物規模、使用性質、供電半徑和防火分區等因素確定,每層設置的檢修門應開向公共走道。電氣豎井不宜與衛生間等潮溼場所相貼鄰。

2 250.0m及以上的超高層建築應設2個及以上強電豎井,宜設2個及以上弱電豎井。

3 電氣豎井井壁、樓板及封堵材料的耐火極限應根據建築本體耐火極限設置,檢修門應採用不低於丙級的防火門。

8.3.6 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3 在樓板、牆體、柱內暗敷的電氣線纜保護管其覆蓋層不應小於15.0mm;在樓板、牆體、柱內暗敷的消防設備配電線纜保護管其覆蓋層不應小於30.0mm。覆蓋層應採用不燃性材料。

二十四、燃氣(8.4)

8.4.2 燃氣管道採用室外架空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2 中壓燃氣管道,可沿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居住建築或公共建築的外牆敷設,該建築外牆的耐火極限不得低於2.5h;

8.4.8 當採用液化石油氣瓶組自然氣化,總容積小於等於1.0m³時,瓶組間可設置在與建築物(高層建築、重要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除外)外牆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單層專用房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物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

3 與其他毗鄰房間的牆應為防火牆,且不得設置任何洞口;

5 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8.4.9 當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超過1.0m³或採用強制氣化時,應獨立設置在高度不低於2.2m的專用房間內。專用房間與其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8.4.10 商業和公共建築用戶使用的氣瓶組嚴禁與燃具佈置在同一房間內。

8.4.11 在室內設置的燃氣管道和閥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2 燃氣管道不得穿過防火牆;當必須穿過時,應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5 不得設置在建築中的避難間、電梯間、非開敞的樓梯間及其消防前室;

7 不得穿過煙道、進風道和垃圾道;

8 不得設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發電間、變配電室等非用燃氣的設備用房。

8.4.13 燃氣管道豎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2 管道豎井的牆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8.4.16 高層民用建築內使用燃氣應採用管道供氣。

第八章 爭議探討

規範爭議:建築高度是否需要考慮女兒牆高度?

1、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建築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建築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附錄A);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可不計女兒牆高度。

2、根據《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4.5.2第2款要求, 建築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非本標準第4.5.1條第3款、第4款控制區內建築,平屋頂建築高度應按建築物主入口場地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築女兒牆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牆的建築物應計算至其屋面簷口;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計入女兒牆高度。

3、當建築高度按照防火標準分類時,其計算方法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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