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為6個月的公司的人力部門都是什麼心態?

Devon000


試用期6個月的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小氣會算計,喜歡把員工當傻子,覺得自己是最聰明的。

試用期6個月犯法嗎?從勞動法講,只要是勞動合同3年以上的,試用期設定6個月是一個上限,也確實可以。但是,對勞動者而言,這樣比較坑,長時間的試用期會存在很多變數,並且在福利方面會有影響。在筆者走過的幾家公司裡,同樣是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從1月、3月、6月不等,1個月試用期的屬於小公司,3個月、6個月試用期的都是一些大公司,而3個月試用期的居多,6個月試用期的相對較少。

同樣是3年勞動合同的公司,試用期6個月的公司比試用期3個月的公司裡的HR更“無情”

怎麼形容“無情”這個詞呢?公司裡的HR需要解決員工關係、薪酬福利的問題,誰都知道轉正期過長不好,但是這些人偏偏選擇走上限,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種霸王條款的表現。從決策層面的這種無聲的態度,大家就能感受到自己的弱勢,“只要我不犯法”這樣招工就沒問題,就是這麼苛刻你愛來不來!和不同的HR打交道的過程中,我也發現這些試用期設定半年,合同只簽訂3年的HR對員工的訴求態度更強硬。

站在工作職責的角度,公司人力資源部並沒有做錯什麼

HR做錯了嗎?並沒有!利用合理的規則,為公司爭取最大的利益,只要合法對他們來說就是對的。控制人力成本,這也屬於HR工作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HR設定的一些制度,都會經過老闆審核查看,最起碼也要到總經理那裡,HR充其量是個背鍋俠。

試用期6個月不見得全無好處,最起碼想要換工作可以快速離職

進入公司就是一個瞭解和熟悉的過程,通過一段時間的觀察,如果發現工作真的不適合,我們又要面臨離職的選擇。這時候6個月的試用期就有這樣的好處,轉正以後離職需要30天,試用期僅僅需要3天,這樣的條款只要翻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你就能找得到。對HR來講雖然說半年的試用期從人力成本和用人風險都得到了管控佔了便宜,但是他們也需要承擔起“人員流失”的風險,畢竟3天可以離職和一個月離職的週期還是有明顯差異的。

【僅是路人觀點】

職場中也沒有誰笨誰傻的事情,只有立場跟合規的考量,只有風險與機遇的變化。HR借用規則走上限,我們是不能改變的,唯一能改變的就是我們的態度,拒絕還是接受,我們有選擇的權力。


僅是路人


這個一般要看,如果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有差別,一般試用期很多單位會打八折。這樣的公司試用期六個月的我基本全部拒絕了,因為這公司特麼擺明佔便宜,在員工身上佔這點基本公司都太垃圾或者老闆太垃圾,至少在我眼中是這樣,與公司規模無關。如果試用期和之後正式轉正了待遇一樣那無所謂,但是心裡也有個小折扣吧。其實試用期看出來這人行不行一個月就足夠了,一個月要是部門主管還看不出來說明這主管本身水平很垃圾。一個月不行一般大多數試用期在三個月,三個月我覺得是比較適合的。三個月可以徹底的讓公司對該員工有個充分的瞭解,同時也是讓員工對公司有個瞭解看看適不適應公司。所以三個月我覺得比較適合。六個月我個人一般不會考慮。


砼築的樓房事


謝謝您的提問,小編專注於給各位分享各種職場經驗,每日更新,跪求大家關注,下面說一下我的觀點吧。

試用期為6個月的公司的人力部門都是什麼心態?小編經歷過這種公司,當初覺得,試用期為6個月,絕對是對企業有利對員工不利的一種操作,但我親身經歷之後,翻到覺得,還真不一定,下面分享一下我的觀點吧。

1.人力部門的心態

首先回答您的問題,作為人力資源部,將員工試用期定為6個月,意圖很明顯,拉長您的觀察期,遇到能力不行的員工,有足夠的時間觀察和處理,另外,對於試用期工資要打折的情況,這種操作能稍微省下一點點的成本。

小編曾入職一家初創企業,試用期半年,給我的承諾是,轉正年薪比試用期年薪多10%或者15%,這取決於我試用期的表現而定,雖說當時覺得很憋屈,但由於試用期的工資我相對滿意,所以就沒有過多的去跟HR談。

後來由於小編有更好的offer,同時經過深入瞭解,發現該初創型企業,業務還不太穩,於是毅然決然的選擇了離開,這個時候長時間的試用期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當時我工作了三個月多,我提出了離職,試用期離職,只需要提早三個工作日通知公司就可以了(轉正後是1個月),於是乎我就留三天給公司做交接,HR自己安排,換來的是各種的漲薪、股權和升職承諾,希望我考慮留下,最後我給了五天他們。

試用期6個月,看似對求職者很不利,但其實對企業來說,也是埋下了不少的風險,人員的穩定性,絕對沒有試用期3個月這麼高。

以上就是我的觀點,如果各位看官有不一樣的意見或者建議,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補充,謝謝大家!


在廣州奮鬥的普通人


我遇到過這樣的爛公司,招聘進來的人很多都幹不長,幾個月就裁掉,也不給繳納社保,公司裡面的人說這叫“大換血”,甚至公司因為要搬家還急著招聘很多人,搬完以後找各種原因就是不好把人裁掉。最主要的試用期工資低,比搬家公司省錢,這些資本家很會剝削


舸艦迷津


我是一名具有18年經驗的HR總監,請關注我,非常高興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1、作為一名人力資源管理者,首先聲明HR不對此事背鍋。6個月的試用期規定只要簽訂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期限,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2、簽訂6個月的試用期的公司大致分為兩種:實力較強的優秀公司和不懂勞動合同法的小公司。簽訂較長的試用期是為了保持員工的穩定性,其次公司實行的項目週期比較長,需要優秀的員工。一般情況下,這樣公司的薪資福利待遇非常不錯,對新員工的吸引力非常大。新員工考慮到公司綜合實力,願意簽訂包含6個月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其次是一些小公司的老闆或偽HR根本不懂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更不瞭解的是,試用期也需要繳納社保,否則也是違法行為。結果造成公司招人難、留人難。

3、試用期都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無論應聘者還是公司,都需要了解和執行。

若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及點贊、轉發。你的認可是我最大的動力和支持!謝謝!若對我的回答有其他意見或建議,請在評論區留言,歡迎溝通交流!再次感謝!


願你好2018


現在試用期6個月是個普遍現象,一般很多中大型企業都是採用6個月試用期的合同形式。我是做獵頭的,坦白說,合作的很多企業都是籤6個月,但這其中操作的過程中,又有很多種模式。

為什麼現在企業愛籤6個月試用期

法律角度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按照國內企業傳統的做法,至少一般都是籤3個月試用期,而按照規定,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而企業最低又想至少在三個月試用期,籤三年內的合同籤三個月的試用期的話是不是直接就違法了?企業會幹麼?那企業何不直接籤三年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直接籤6個月也是法律支持的,何樂而不為呢?

從企業角度講,6個月給了企業更多的選擇和觀察的時間,這樣對企業也是有利的。這不是人事的主要原因,是很多老闆共同的想法,所以,某種程度上說,人事也是處在這個位置,專門來“背鍋”的,當然,在這個問題上,人事高管也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試用期6個月又有以下幾種方式。對人選來說,試用期和轉正後的最大差別,一般都是薪酬的差別。

1、試用期與轉正後的薪酬完全一樣,這種情況下,候選人一般都不太“關心”這個試用期長短,反正薪酬都一樣。一般人們找工作也不是說“我找一份工作,幹過試用期就不幹了”,所以,只要待遇一樣,試用期6個月也無所謂了,反正是計劃長乾的。

2、合同試用期6個月,前3個月薪酬打八折,然後基本都在3個月所有人都能轉正,除非不合適的,這個時候,求職者也不會太敏感和排斥這個問題,都會用“人之常情”去看待這個問題。

3、試用期6個月,轉正大部分人基本也要6個月,而且,前6個月薪酬都是打折的,這個時候,我就建議您謹慎選擇這樣的公司和平臺了,這種企業一般來說是“不太人性化”的,這就是他們的心態。

以上三種,是最典型的試用期6個月,薪酬待遇不同的三種模式。所以,看企業和HR的心態,要看具體試用期和轉正待遇情況。


職涯有樂


首先勞動法有規定,合同簽約時間為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高可以是六個月,也就是說很多企業這樣操作是沒有問題的。

但前提條件是簽約時間為三年以上,用人單位可以留下充足的時間培養、考察員工。試用時間如此長,其實很容易讓新員工產生焦慮,六個月變化極大,很容易出現突發情況,所以大多數人不願意找那些試用期過長的企業。

不過,我個人覺得你不用擔心,很多大企業試用期都很長,比如華為的試用期為六個月,這段時間都是新員工培訓考核期間,而頭條、美團這些頂級互聯網企業試用期都為六個月,阿里巴巴為三個月,試用期的長短並不能說明什麼問題。公務員的試用期可是一年時間呢!

這些大公司試用期員工最起碼能夠拿到正式崗位80%的工資,甚至跟正式崗位相同,你完全不用為生計擔憂。大公司業務多,用工成本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多,所以對於人才的培養考核週期比較長,用工需求比較謹慎,試用期長並非壞事,能力不過關的也能夠提前辭退,反而能夠招收到更適合公司文化的員工。職場上需要能夠幹活,又會溝通的員工,大公司確實對於人才有一套考核標準。而試用期長不等於轉正期就長,很多企業都會提前轉正,以留下優秀員工。

不過,有一點一定要注意,大公司試用期時間長你不用過於擔憂,但小公司如果也要這麼長試用期,那麼這裡面可能會有貓膩。

這樣做的企業,一為了壓縮成本,試用期不用給足工資,崗位能力要求又低,很多人都能幹,所以他們大量招人,用幾個月再免費踢掉。這類企業不在乎聲譽,難以做大做強,純粹考慮用工成本,一句不合適就能讓你走,還不用付違約金。

一般企業對於長時間合同比較謹慎,尤其是快速發展階段的公司,企業不會特意要求六個月試用期,如果不按勞動法辦事,這樣的企業除非前景口碑特別好,否則不建議你去那裡工作。


HR沐雲君


我之前工作,其中經歷了2家試用期6個月的公司,很多人都不喜歡試用期太長的公司,我也一樣。如果面試的HR告訴你試用期是6個月,大家基本都會從心裡排斥這份工作。

當然這家公司可能薪資開的高,或者領導很nice,或者公司的辦公環境非常好離家很近等等其他原因,讓你勉強接受了試用期6個月。在深圳很多公司試用期是3個月,而且有些公司你表現好是可以提前轉正的,那試用期定6個月的公司會有那些貓膩呢?

1、 公司可以有更長的時間挑選你

試用期還是雙向選擇,公司選擇你,你選擇公司,有些工作不一定能在3個月之內看到你的能力和業績,可能需要5、6個月,公司為了規避需要它承擔的風險,而把這個風險強加給試用期員工。因為在試用期,公司可以以你不符合公司用人需求、能力達不到合崗位需求,終止試用,說通俗點,就是可以隨時開掉你,還不用給賠償金。

2、 公司業績波動較大的公司,利用6個月長試用期來降低公司用人成本

可能這家公司前面3個月銷售業績很好,員工忙不過來,就大量招人,但是沒想到後面3個月逐月降低,根本不需要這麼多人了,那就找藉口開掉試用期員工,節省成本。等到下一個季度,公司業務又猛增的時候,再招人,或者讓那些存活能力強的員工,完成6個月使用給你轉正。

3、 最噁心的公司,就是讓你給低工資的服務5個月

有一些套路公司,面試跟你談薪資,是基本工資+提成+年終獎,試用期基本工資只發80%,提成2-3個月發一次,年終獎給你說有3-6個月工資。你算下來覺得工資年薪也挺高的,就接受了工作。但是沒想到公司在你試用到5個月的時候,突然說你不合適,終止試用辦離職,然後你的提成、年終都沒有了。

當然這種情況,有些聰明人去勞動去投訴,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利益,但是這種噁心的無賴公司會拖著你,會找各種藉口,說合同上沒有約定提成和年終獎,什麼員工手冊上寫明瞭離職不發年終獎和提成等等,跟你扯皮,費時費力還耽誤你重新找工作。

所以,一定要避坑試用期6個月的公司,當然也有一些正規的大公司,雖然試用期6個月,但是福利確實不錯的,你可以考慮,比如我待過的一家公司:

勞動合同上籤的試用期是6個月,但是試用期1-3個月發80%工資,從第4個月開始按談的工資100%發放,相當於試用期3個月。另外前3個月扣掉的20%的工資,在年終的時候跟著年終獎一起補發給你,比較良心。

綜上,試用期6個月不是完全不能選,要看它給出的其他條件是否合理,或者補充了6個月帶來的風險,如果是可以考慮。而且試用期6個月的,最好選擇那些大公司、上市公司、正規公司,小公司喜歡用6個月做一些動作和文章,風險大。


闊哥聊職場


《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期限為6個月。這是勞動法針對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的限制規定。

我體會,有試用期是為了:勞動者不能適應崗位工作時,在試用期內將其辭退。這種情況比較複雜,如身體疾病、身體功能性障礙(儘管錄用前有體驗),精神性疾病等,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者。

我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就遇到過這樣的人。他,大學本科畢業,專業對口,數學特好;他外表周正,性情溫和,但就是什麼也幹不了,什麼也不會幹,開始,在班組讓他跟著師傅檢修設備,幫著拿個工具之類的,後來,在班組打掃衛生,給他工時,再後來,讓他到門衛值班,他溜號,連自己的被褥都給弄丟了。

對於這樣的人企業為他,做了能做的一切。這期間持續了一年多,無奈6個月試用期早過啦。幾年後,企業給他一筆錢,讓他“買斷”回家,解除了勞動合同。

我在企業人資工作時,幾乎沒有試用期6個月內,辭退不合格員工的事。我想,國企恐怕都是如此吧。


樓上風雨


這應該是公司規定,不是人力資源部門自行決定的事情。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到底公司或人力資源部門是什麼心態,這就得了解一下勞動法的一些規定,和公司的情況進行分析,否則說出的話都是空話,套話,沒有什麼意義的。

一、法律對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超個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

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固定期限和無因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二、從公司的大小來看試用期確定他們的心態。

如果這是一家正規的大型公司,如國企,央企,世界五百強企業,他們招聘的人員要使用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使用,他們與聘用者簽定合同時試用期為六個月,這是一種正常的表現。

如果說一些小企業,個體私企用人一年一簽的,試用期要六個月,這裡面就有很多問題。

其主要原因是想剝削勞動者的利益。按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低,只給勞動者百分之八十的工資,同時這期間可以隨時對聘用者進行解聘。

三、從公司是否違法來看他們的心態。



如果試用期定為六個月,又只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這就是公司違反了勞動法,這種違法的目的就是想少支付聘用人員的工資,仍是一種剝削的表現。

因為有五個月每月少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按五千一月平均計算,一個人公司就少付了一千月一月,累計少付五千元。

此外,試用期到低是用來幹什麼的?估計有些人沒弄明白。其實國家制定試用期是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個雙向選擇的機會。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不知相互的情況,試用期是給單位看人,瞭解人的一個時間,也是給勞動者瞭解用人單位工作情況的一個時間,試用期雙方一旦發現對方不適合自已,都可以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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