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註銷後,稅務機關還會向股東追繳稅款嗎?

劉亦鑫


理論上,公司註銷後,清稅的工作已經結束,不存在稅款或滯納金未交的情況。

即使追繳稅款,追繳的對象應該是被註銷的公司,而不是該公司的股東。如果稅務機關還會向股東而不是向公司追繳稅款,可能是出現了非正常的情況。

一、通過某個事項或因素,發現被註銷的公司有偷稅、抗稅、騙稅的情況,並導致稅務機關未徵繳或少繳稅款,且金額或性質達到或超過了立案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出現偷、抗、騙稅導致稅務機關未繳或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可無限期追徵。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立案後,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繳納完涉稅稅款後,股東不能再按原額度分配財產或無財產分配。

公司註銷前的財產一般是按照如下順序進行: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在上述情況下,要追繳該部分稅款和滯納金,只能向已分配的股東追繳,股東間承擔連帶責任。

三、立案後,發現存在註冊資本未實繳完畢或實繳完畢後又抽逃的現象,且其金額導致涉稅的稅款和滯納金不能完全繳納。

註冊資本未實繳完畢,股東應該以認繳的額度為限,進行涉稅稅款的補繳。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可以作為支持以上結論的法律依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總則》第八十三條第2款規定:“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上述公司法和民法總則所述,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時,股東在未繳完或抽逃的額度內,有可能要補繳涉稅稅款和滯納金。

個人認為,只有在上述特例情況下出現時,才有可能向已註銷公司的原股東追繳稅款。現實中,公司註銷完了,不會再有什麼事情牽扯到股東了。

但如果,股東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在註銷公司後被發現公司犯有虛開發票罪等刑法罪行,且情節嚴重,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的。


東嶺財經


理論上說,公司註銷肯定是要經過稅務這一關,把要交的各種稅費都交完,才會給你蓋章,才算註銷完的,否則若是一直沒去稅務註銷,後邊很可能會有很多不可言說的麻煩。

前陣子就聽一位老闆在說,他的一位朋友之前有一家公司,後邊重新註冊了公司,原來公司沒業務了,就想著放那就成,最後被查到,不得以又重新去辦註銷,結果補了好幾十萬的稅。這老闆知道這事後,趕緊的把自己名下原來的一個廠長也去辦了註銷。


註銷後就算了結,但也不能說百分百就沒事了。

在相關的稅務法規了,處罰力度比較重的是虛開發票,追溯有效期非常長,且是老闆、相關負責人都會被追責。

所以,如果之前有過虛開發票的事情,且不幸在查別的公司的時候,把這事給牽扯出來了,那可能就很難倖免於難,即便是已經註銷了也沒用。


總得來說就是,不要太投機取巧為好,暫時沒有業務的公司,要麼註銷,要麼就按時申報;有關的一些檔案、附件啥的,改留著的還是留著,以防有個萬一。當然,對之前公司有沒有一些不那規範的業務,也應該心裡有數。


康愉子


儘管稅收徵管法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要先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但在現實中,還是有存在稅收違法問題的企業能繞過稅務機關,直接辦理工商登記註銷。這使稅務稽查部門面臨或後續檢查無法進行,或核查後做出的稅務處理和處罰決定無可執行對象的局面。

1、一是該公司的工商登記註銷行為違反了稅收徵管法第十六條規定,即沒有在辦理工商登記註銷前,按照規定先行辦理稅務登記註銷,屬於意在逃避稅務處理、處罰的惡意註銷,有關注銷工商登記的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撤銷。

2、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即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據此,無論該公司註銷與否,稅務機關均可對其作出補稅、罰款的處理和處罰。

3、稅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4、除了對股東進行追責外,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也有強制措施。稅務部門一般對於欠稅3萬元以上的個人、欠稅20萬元以上的單位的法人代表,即可函請公安邊防部門辦理阻止欠稅人出境或法定不批准欠稅人員出境手續。 對於列入“黑名單”的欠稅人,只有在繳清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後,才能由稅務機關按程序上報上級部門解除對其阻止出境的措施。而且企業法定代表人會被列入“黑名單”,無法進行新的企業註冊和稅務登記,當然也會影響個人銀行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企業被註銷後,股東或出資人會無償取得最終分配的財產,比照以上原理來分析,如果稅務機關有確鑿證據證明被清算單位存在應該承擔的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在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後,可以採取民事法律訴訟手段,向法院申請追加取得分配財產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股東或出資人最終接受分配財產範圍內承擔納稅義務產生的責任。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這說明企業破產法將納稅人應承擔的所欠稅款認定為債權範疇,因此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保障國家的稅收債權,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的股東或出資人,稅務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但稅務機關並不能自行向股東或出資人實施強制執行措施。


金融小特工


如果公司存在稅務問題的話,那麼在註銷環節就會要求補繳稅款,而不是到了註銷之後,再來追繳。

不少公司都是因為稅務問題,在註銷的環節“卡殼”。雖然現在深化“放管服”,對於多種情況都簡化了流程,但是如果存在稅務問題的,也難以順利註銷。

1. 註銷的流程

要想徹底註銷“公司”這個身份,必須要先做稅務清算。該理清楚的賬目要理清楚,該交的稅要交。

現實當中比較多的是以下幾種清算的情況:

(1) 企業清算完了,還有清算所得的,還要進行股東的分配,繳納相關的稅費。

(2) 企業在清算前的很長一段時間,已經沒有業務,最後報表非常乾淨,那麼清算的程序相對簡單。

(3) 企業存在很多的陳年賬目,剪不斷,理還亂。這個情況最為複雜。還是需要估算企業是否有欠稅情況,另外也可以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忙清理。

不管是哪種情況,可以看出,在清算這個環節,就是“算總賬”,不太可能存在企業還有未繳稅費,還需要向股東來追償的。

2. 股東個人的稅費

涉及到股東個人的稅費,股東也不要抱著僥倖心理,要有自覺納稅的意識。

首先,現在的個人所得稅徵繳體系越來越完善。今年進行了個稅的改革,對於個人的收入,還需要做彙算清繳,偷逃稅的行為以後也會影響到個人的徵信。

其次,現在稅務的識別手段也很先進。股東絞盡腦汁,想要避稅,也會被先進的技術識別,最後得不償失。比如,稅務機關通過對爬蟲軟件對互聯網的信息進行抓取,涉及到大股東減持的,那麼就會關注該股東的稅費繳納問題。有些股東想通過境外控股公司來規避稅費的,也會被稅務機關的人工選案發現。

再者,各部門信息共享是趨勢。之前深圳就有了稅務和銀行聯動的試點,之後可能更多的地區還會推廣。信息共享機制會通過綜合發票流、資金流、貨物流、信息流等數據來關注大額股權轉讓或者股東其他行為中的偷漏稅問題。

而且,如果出現偷漏稅的行為,稅務機關的追繳是不受期限限制的。

所以,與公司相關的稅費,不是在公司註銷之後來追繳,而是在註銷清稅環節就應該要繳清。股東個人的稅費,如果出現偷漏稅的,那麼在現在的技術條件下,是很容易被發現的。如果要追繳,也是不受期限限制的。因此,對於股東來說,如果要註銷公司,那麼先繳清稅費,自己個人的稅費要按時繳納,不要抱有僥倖心理。


財會小童


公司註銷的稅款結清是否會牽扯到股東?

首先,視公司所在區域不同註銷手續會有差異,但近兩年應該不太可能會存在工商、稅務分開辦理註銷手續的情況了,也就是說現在要註銷公司需要先走稅務註銷然後辦理工商註銷手續!

公司在辦理稅務註銷時是需要“清稅清票”的,也就是企業必須先繳銷所有發票並繳足稅款才能辦理註銷手續;確實有特殊原因無法繳足稅款的,要稅務局分區長甚至更高層領導批准才有可能緩繳、免繳,所以對於法人、投資人是一定會有影響的!

當然,實踐中也確實有一些企業家採用直接“扔掉”公司的方式不予補繳稅款,但這樣操作會使法人被稅務、工商直接“拉黑”,將直接影響到法人再擔任企業高管和名下其他企業;現實中,有稅務因為一家公司出現稅務異常直接牽連法人名下其他企業!

按照新《個人所得稅法》條款,稅務機關現在有了“法律”這個層級的依據對涉稅事項進行核查、監督,不再是之前的部門法規甚至函件方式,從法律上有了充足的保障;而且,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義務;因此,建議依法納稅,嚴格按法定要求註銷公司!


章磊律師


非請自來。

有限公司都註銷了,還追什麼繳,向股東追繳更不可能。無需過多專業的知識,我們通過常識都能理解,一起來看看吧。

首先,公司註銷,不是說註銷就註銷,是需要經過法定程序才可以註銷,具體流程不過多細述,大概就是登報公告、註銷社保、稅務,工商註銷等。

公司正式註銷前,稅務是第一關,須經稅務機關核查是否存在未繳清的稅款或費用,然後才可以辦理後續流程。也就是說,公司註銷前,所欠的稅款或費用已經稅務機關結清。這是一個層次。

實際中,很多企業想正常註銷都很難,最關鍵的問題就是稅務註銷不了。具體什麼原因?經歷過的,自然懂;比如,要提供會計賬簿,有些企業連票據都不齊全,何來會計賬簿,更別說其他會計報表之類的資料了。公司經營不善,也不能註銷,搞不好隨時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法定代表人,膽顫心驚!別提有多心塞。不禁讓我想起一句話,能用錢解決的都不是問題,呵呵。

另外,如果將公司擬人化來理解,公司註銷後,法人主體都消滅了,相當於人的死亡一樣,人死債消,人都沒有,找誰?放在這裡也是同樣的道理。

還有就是,即使公司不註銷,尚處於存續期間,作為獨立的法人組織,站在稅務角度來說,公司是納稅主體,公司發生的經濟業務如果需要徵收某種稅的話,負有直接納稅的義務是公司而非公司股東。

換言之,一個處於存續期間的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欠繳稅費,股東無需承擔繳付義務(當然,這是基於有限責任來討論,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甚至存在其他違法犯紀不在討論之列);註銷後更不會被追繳稅款。

大概就是這樣了,我先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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