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辭而別的員工可主張經濟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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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所說的的“不辭而別的員工可主張經濟賠償嗎?”,能否理解兩方面的賠償:員工能否向公司主張經濟賠償?公司能否向員工主張經濟賠償?

“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的區別

勞動合同糾紛中有兩個概念很相似,就是“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計算就是員工每工作一年,單位補償一個月工資,最多補償12個月。

而“經濟賠償”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2倍!所以,題主的問題中“經濟賠償”應該是“經濟補償”。

不辭而別的員工能不能向原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不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38條的規定,員工是可以向公司提出辭職的。36條是員工和單位協商一致,38條是單位有一些違規的地方,員工提出辭職。這種情況下,員工走人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但員工不辭而別,不辦理必要的辭職手續,是無法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單位對不辭而別的員工能否主張經濟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如果和單位簽定了《保密協議》《竟業禁止協議》,單位為員工進行投資培訓,這種情況下,員工不辭而別的,單位可以起訴員工要求經濟賠償的。

員工不辭而別還影響員工的再次就業,現在員工再次就職,一般情況下新單位都需要員工提供上一個單位開具的《辭職證明》,否則不敢錄用。

所以,員工辭職,就按照公司的規定履行辭職手續,提前一個月給公司提出辭職申請,還可以向公司要求給予經濟賠償金!


法眼掃描


不辭而別,具體指的什麼?是直接今天上班,明天就不幹了,招呼不打就走了,還是寫了辭職報告沒經過領導同意或者是寫了直接扔在桌子上就走了?這個看公司有沒有存在違反勞動法或者別的法律法規,如果沒有的話,嚴格來說員工是需要賠償的,如果有的話,嚴格意義來說,公司還要賠償員工。


十里坡店主


正常辭職也不一定有補償,何況不辭而別自行離去呢?而且不辭而別的最初可以理解為曠工,長期曠工企業可以除名,所以不會有補償的。再說不辭而別可能造成企業突然缺員,影響正常生產經營,以致造成企業一定損失,企業不找他賠償就不錯了,怎麼會相反補償他呢?個人看法,大家交流。


長金老者


經濟賠償金對應的是行為是違法辭退,全稱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主要是體現在“違法”兩個字上面。不辭而別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這是他的權利,但是最終能否得到仲裁庭或者法院的認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以及他手中的證據來綜合認定是否構成違法辭退。對於企業而言,一方面要完善勞動用工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去執行勞動用工制度。像本題,如果企業有規章制度的話就會對此事有一個程序性規定,單位就會依據規章制度向該勞動者發送一些書面的材料,這樣就可以避免一些用工風險。


企業勞動人事律師


不辭而別的員工,員工就別想要經濟了賠償了,單位如果按勞務合同起訴,也是一個麻煩事,涉及到公司財產、保密資料等,夠喝一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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