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積變小規劃變更 買房當心遇上“變形金剛”

面積變小規劃變更 買房當心遇上“變形金剛”

如今,在買房置業中會遇到房屋面積、層高、規劃配套等方面與最初看到的資料不符情況。產生這些現象的原因之一是購房者對於購房合同瞭解得不夠全面,稍不小心就會掉進開發商設置的陷阱中。面對這些樓市中的“變形金剛”,購房者很有可能在經濟上蒙受損失。

樓市變形之面積變小

變形過程:張先生預購了一套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為102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為81平方米。還約定如果產權登記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發生誤差,比例絕對值低於3%時據實結算,超過3%時,買家可退房。交房後,張先生委託某房產測繪單位重新測量,發現總面積與約定一致,但套內建築面積比合同約定少了4%。張先生要求退房,但開發商認為不存在違約。

專家點評: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建築面積與約定面積不符時,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誤差比例在3%以內的雙方據實結算,若超過3%買房人可要求退房並主張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專家提醒說,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約定細節。因此建議買房人在籤合同時,要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都作約定。

樓市變形之規劃變更

變形過程:李先生被廣告吸引,來到某樓盤售樓處。售樓小姐指著模型介紹了該樓盤的宏偉規劃,還重點介紹了一期和二期之間的一處景觀。簽約時,儘管李先生看到樣本合同中“廣告宣傳內容僅供參考”字樣,但看到附件中有一期和二期的規劃圖,也就沒多問,他買下了一套一期的房子。入住後不久,隨著二期建設的推進,他和其他業主發現這處景觀竟然變成了一幢樓房。於是,李先生與小區百餘名業主共同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將其恢復原狀,但既成事實的東西無法改動。

專家點評:部分開發商會把一期後面的規劃描繪到樓書中,並就後期規劃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或約定特別輕的違約責任,以獲取較小的違約成本與小區規劃變更間的差額利益。專家提醒說,把開發商的規劃作為補充條款寫入合同,建議買房人先查明開發商是否已取得了後面地塊的開發權,再查明小區規劃是否已經過規劃部門的審批;也可要求開發商把這個規劃作為補充條款寫入合同,並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較高違約金。

樓市變形之年限蒸發

變形過程:今年年初,李先生買下某爛尾樓續建工程樓盤,買之前他詢問了該樓盤土地使用年限,售樓小姐說保證是70年。後來籤預售合同時,他發現合同附件《房屋土地狀況》備註裡寫著土地使用期限為1993年至2052年,該房屋使用年限竟不到60年,李先生大呼上當。

專家點評:有許多買房人不太清楚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使用年限的具體區別。時下大多開發商是直接從政府部門受讓或從其他開發商那裡轉讓而拿到土地的。買房人買房後,對該房屋所享有的使用年限應為:原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減去開發商已使用的年限。專家提醒說,建議買房人在簽約前,最好到相關部門就土地性質和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起始期限瞭解清楚。

樓市變形之配套減配

變形過程:張女士看到某樓盤樓書的介紹:小區將設有1.5萬平方米的高檔會所,有室內游泳池等設施。張女士很喜歡,於是當場就買了房。不料會所建成後嚴重“縮水”,面積不足4000平方米,游泳池規模也很小。

專家點評:會所不是房產開發的必備設施,購房者一般也不能據此主張解除合同。許多購房者在籤合同時往往只關注房屋情況,忘了約定配套設施等相關條款,導致糾紛不斷。

專家提醒說,對配套設施的約定要明確詳細的責任承擔,建議業主在籤預售合同時,把會所等相關的條款明確約定進合同,如會所的交付時間、所有權歸屬、服務功能、服務對象等,同時明確責任承擔。

樓市變形之層高變低

變形過程:某樓盤多位業主一起與開發商簽訂了預售合同,合同約定房屋層高為2.9米。交房後,有業主發現房屋質量保證書中註明的層高有的為2.8米,有的為2.9米。於是業主作了自測,結果發現高度為2.6米—2.62米不等。當業主們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時,開發商卻推說是銷售公司在製作預售合同文本時的筆誤。

專家點評: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聯合發佈的《住宅設計規範》的規定:普通住宅層高宜為2.80米。《住宅設計規範》是為了保證住宅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要求而制定的,不符合《住宅設計規範》中的強制性標準的商品房買受人可以拒絕交房。從法律上講,合同首採文意主意(以寫入合同的文字為準),所以僅僅以筆誤為由不能影響違約事實。商品房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屬於違約行為,須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業主沒有約定開發商賠償數額,法院只能從合理性角度出發,酌情確定賠償數額,而這種賠償數額一般低於業主的預期。專家提醒說,對待層高“縮水”要明確約定違約賠償數額,建議買房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和違約賠償數額。據多家媒體綜合整理

樓市變形之發票縮水

變形過程:馬先生和老伴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今年馬先生從售樓處領取了購房發票和房產證,但他發現,發票上的金額比他實際繳納的購房款少了3萬多元。和馬先生一樣,許多業主也遇到了相同的問題,在一份統計表上,業主樑某少開購房發票20073元,歐某22020元……小區共有132名業主,如此算來,開發商有幾百萬的購房款沒有納稅。一工作人員稱,給業主們發放的購房發票金額確實都少於實際繳納的購房款,這是業界的“潛規則”。

專家點評:這種行為不但損害了業主利益,也讓國家稅收受到損失。購房發票上的金額少於房產交易的實際價格,意味著開發商少交了部分稅款。如果業主要轉賣房產,就必須補交相應稅款,為開發商的偷稅漏稅行為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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