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不認可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應如何處理?

一縷冷香


是掛靠承包人的實際施工人嗎?結算沒有讓實際施工人參與?

在建築工程領域,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具有建築施工資質的企業才可以承包工程,進行工程施工。但是現實情況中,很多有資源有工程的人卻很可能沒有建築企業施工資質,而很多有建築施工資質的企業卻沒有工程可做,這就催生了工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以及工程掮客的產生,這也是建築工程領域處處轉包、層層分包的重要原因之一。

毋庸置疑,不論是轉包、掛靠,還是違法分包,對建築企業還是實際施工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法律規定,而且存在較多的風險,一旦發生問題,建築企業和實際施工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有一種情形對實際施工人的風險是非常大的,就是業主通過招標方式,讓自己的子公司、關聯公司或者與自己關係較好的公司中標,然後再將中標工程全部轉包給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或者業主與實際施工人商量好後,將工程發包給實際施工人施工,然後業主尋找施工單位讓實際施工人進行掛靠,然後補辦招投標程序。

這種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可能面臨兩個風險:一是如果實際施工人沒有與建築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或者《掛靠協議》,一旦建築公司與業主串通,沒有經過實際施工人即達成結算協議(結算協議的結算價一般都遠遠低於工程實際結算價),如果實際施工人沒有足夠的證據推翻建築公司和業主的結算協議,那麼實際施工人則只能依據結算協議結算工程款,實際施工人將可能被坑的血本無歸;二是即使實際施工人和建築公司簽訂了《內部承包協議》或者《掛靠協議》,並明確約定了結算方式。那麼按照正常來說,業主和建築公司進行結算,實際施工人要和建築公司進行結算。但是一旦建築公司與業主串通達成遠遠低於實際工程造價的結算價,不論建築公司與實際施工人的結算價有多高,只要業主證明其已經將應付的工程款支付給了建築公司,那麼業主就不再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實際施工人只能向建築公司主張工程款,而很多建築公司要麼債務纏身、要麼是空殼公司,實際施工人將很難拿到工程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