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專票未被判處虛開專票罪

虛開專票未被判處虛開專票罪

案情簡介

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間,H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以購進鋼材名義取得T公司、E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為人民幣近2000萬元,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趙某作為H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劉某作為T公司、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上述公司的經營,並由其決策、指派公司員工從事相關活動。T公司、E公司在給H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進項)發票交易過程中,獲取非法利益共計475萬元。趙某、劉某分別於2017年1月10日、2016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抓獲歸案。

法院判決

1、本案上訴人雖然表面上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但並不存在真實的貨物購銷等經營行為,缺乏向國家繳納增值稅款的事實基礎,難以認定上訴單位及上訴人主觀上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造成了國家稅款損失,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證據不足。

2、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間,T公司、E公司給H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了475萬元的好處費,實質上是一種變相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T公司、E公司、劉某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H公司、趙某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具體判決如下:H公司、T公司、E公司犯非法購買、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並追繳T公司與E公司的違法所得。趙某與劉某分別犯非法購買、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

要點提示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政違法。增值稅是以商品或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的徵收以有實際商品流轉或應稅勞務發生且有增值為事實基礎,同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應以實際發生商品流轉或應稅勞務為事實基礎,在沒有真實貿易的情況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一種虛假開具的行為,本質上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此種行為嚴重擾亂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正帯管理秩序,已構成行政違法。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犯罪構成。但作為刑事犯罪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僅要從形式上把握是否存在虛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還要從實質上把握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觀心態以及客觀後果。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個案例為“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在該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張某強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這就意味著在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時,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客觀上造成了國家稅款損失。

喜歡明稅的朋友請記得關注我們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