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的代價



“虛開”發票的代價


●本報記者  羅超旻 通訊員  張 平

“只有遵紀守法,企業才能生存和健康發展,否則,為了一點私利而跟法律鬥,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不久前,明溪縣的楊某某和王某某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暴露,被法院以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經歷了損錢失財和判刑之痛的兩人如夢初醒。

2008年,楊某某在明溪縣成立了某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經主管人員楊某某、王某某決定,同意由楊某某組織公司財務人員,以9%的票點價格為廈門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8份,金額人民幣13079832.15元,稅額人民幣2223571.35元,價稅合計人民幣15303403.5元。楊某某公司從中收取開票費人民幣1377092.36元,該款被用於公司日常經營開支。

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楊某某再次組織公司財務人員,以5%左右的票點價格讓廈門某硅業有限公司為自己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份,金額人民幣2270102.6元,稅額人民幣385917.4元,價稅合計金額2656020元。案發後,楊某某按公司佔股比例向公安機關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76萬元及繳納暫扣稅款人民幣212254.57元。

經明溪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福建明溪某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制度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共計人民幣2609488.75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楊某某、王某某系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涉案公司補繳了所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後果及悔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一審判決。

法律鏈條:

一、如何界定虛開發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二條對“虛開發票”的行為給出了定義: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司法解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進行了具體化: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虛開發票的量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後記:

增值稅是我國1994年開始全面實施的新稅種,它對於減少稅收環節,合理徵稅,促進稅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增值稅發票,企業的上下游交易環節完全被稅務局監控,商品的單價是多少,對外銷售額是多少,一個環節出錯,所有抵扣鏈條都將受影響,如果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不一致,被比對出來也是分分鐘的事。以此案警醒: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輕則屬於違法行為,重則構成犯罪。相關企業負責人、公司財務人員或個人都不要妄想通過購買虛開發票來獲利,否則得不償失,不僅要對涉案企業或涉案人員進行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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