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虛開”惹的禍,小竅門告訴你如何避“坑”

都是“虛開”惹的禍,小竅門告訴你如何避“坑”

像財務老丁這種情況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對國家稅收利益造成重大危害,收到虛開發票也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今天就跟著小編學習下如何避免這個“坑”。

什麼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接受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哪些後果?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違法行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規定: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如果企業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如何處置呢?

(一)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二)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准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三)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不過也不用害怕,記住以下幾個小竅門可以有效防範收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交易前對銷售方做必要的瞭解,瞭解銷售方經營範圍、經營規模、是否具備一般納稅資格等方面,評估虛開風險,警惕虛開發票。

(二)儘量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銷售方銀行賬戶內,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信息與發票上註明的信息不一致時,應暫緩付款,對該業務做進一步核實。

(三)收到發票時,仔細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是否與實際相符。如果發現異常,應暫緩申報抵扣,並及時向稅務機關查證核實。

購進貨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關證據,一旦對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自身造成損失,可以依法向對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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