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申請對抗在先使用,味多美陷商標爭奪為企業再敲警鐘

日前,生產大好大瓜子和香約奶茶的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好大”)正式啟用“味多美”品牌,進入零食烤肉和果乾領域。對此,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味多美”)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展開調查。業內人士認為,大好大註冊了“味多美”相關商標,依法可以使用,但北京味多美已經經營該品牌多年,擁有使用“味多美”商標的在先權,若向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大好大註冊的“味多美”品牌恐被宣佈無效。

爭議商標“味多美”是大好大公司註冊的商標之一,大好大公司2003年4月提出申請,2004年完成註冊,該商標屬於國際分類中的29品類,而味多美公司多年經營“味多美”品牌,有一定的消費基礎,但是其並未註冊第29類“味多美”中文商標。一方在先使用,一方在先註冊,商標該歸屬於誰?


在先申請對抗在先使用,味多美陷商標爭奪為企業再敲警鐘



“味多美”商標爭奪戰開啟

味多美公司(全稱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創立於1996年,是國內著名烘焙連鎖食品企業,主要經營產品包括蛋糕、麵包、咖啡、中西式點心、月餅、粽子等。23年來,將北京作為主要發展點的味多美,在北京已經開設280餘家門店,同時還在上海、河北、內蒙古、浙江等地共開設超400家門店,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不過在當地相當知名的北京味多美在商標保護上卻顯得失了專業。在查詢時申請“味多美”商標的不在少數。據商標網顯示申請“味多美”商標多達73個,其中就包括本次事件的兩位當事人——北京味多美和大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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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北京味多美申請的“味多美”相關商標僅有4個,且申請類別為32類,主要用於檸檬水、無酒精飲料、果汁、葡萄汁等飲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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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2018年10月,北京味多美將主營業務使用到的包括“味多美”在內的註冊商標一併轉讓給天津味多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味多美”,北京味多美與天津味多美屬於關聯企業關係)。據商標網查詢顯示,天津味多美共申請“味多美”相關商標42個,主要類別是24、30、35、42、4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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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天津味多美所擁有的最早申請註冊的“味多美”的商標於2002年申請、2003年註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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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於2000年的大好大以加工休閒食品為主,集科研、工業、貿易為一體的民營股份制集團化企業。大好大所申請的爭議商標“味多美”,據商標網查詢僅申請了兩個,且都是29類商標,其中一個主要用於加工過的家禽、豬肉食品、牛肉食品等。另一個商標主要應用於西梅乾、水果乾、榴蓮幹、香蕉片、草莓乾等以水果為主的的零食小吃。且大好大最早則是在2003年申請了“味多美”商標,2004年註冊成功。巧合的是,無論是北京味多美還是天津味多美都沒有申請第29類的“味多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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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好大於2019年10月15日再次申請了“味多美”商標且註冊類別依然是29類,不過目前,商標網並未公開該商標的詳細信息。而就在10月24日至26日舉辦的2019天津秋季全國糖酒會上,大好大在啟用“味多美”品牌,推出了烤肉系列和果乾系列產品。

查到這裡,事件緣由就清楚些了。大好大在先申請註冊了“味多美”29類商標,而北京味多美和天津味多美雖一直使用“味多美”商標,但並未申請其29類商標。一方在先使用,一方在先註冊,商標該歸屬於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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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好大是否有搶注嫌疑?


從申請時間來看,大好大最早在2003年申請了“味多美”29類商標,且於2019年再次申請了“味多美”29類商標,而北京味多美最早是在2002年申請的“味多美”商標,不過並未申請29類。從時間上來看,成立於1996年的北京味多美似乎更加有資格擁有“味多美”商標。

從法律上看,2019年1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針對此次的商標糾紛,北京味多美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啟動調查取證程序,根據調查結果採取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而大好大目前並未對此事有任何回應。

此外雙方產品均為食品,大好大申請“味多美”商標,容易產生混淆。北京味多美是較早使用“味多美”品牌的企業,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向相關部門申請仲裁。不管結果如何,雙方都要提醒消費者,大好大的“味多美”商標並非北京味多美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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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為屢禁不止,或有惡意申請註冊或有搭便車的行為發生,近年來政府對惡意搶注商標的打擊力度也越來越大。所以企業在申請商標時一定要做好商標檢索,以免發生“商標”撞車事故。不過,也要提醒企業要做好自己名下商標的保護工作,畢竟因為在先申請的商標而吃悶虧的大型企業也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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