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劉繼武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白城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劉繼武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新文化訊(ZAKER 吉林記者 陸續)11 月 5 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白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主任劉繼武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繼武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對其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劉繼武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 年至 2014 年,被告人劉繼武在擔任大安市委書記、白城市副市長、白城市政協主席、白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發包、工程款撥付、項目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工程發包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 5,075,952.00 元。另外,2016 年至 2018 年,被告人劉繼武在離職後,利用原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工程發包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 150 萬元。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繼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離職後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鑑於其到案後坦白自己的罪行,並檢舉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且能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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