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瓶假冒“飛天”茅臺被查獲!昆明發布13起食品安全違法典型案件

按照雲南省委、省政府和昆明市委、市政府關於食品安全工作有關要求,昆明市成立了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領導小組,由昆明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體育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在全市範圍內組織開展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聯合行動開展以來,昆明市以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堅持“嚴”字當頭,以“打”開路,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嚴打重處。

聯合整治以來,圍繞嚴打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保健食品行業專項清理整治、校園食品安全整治、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4項重點任務,各地各有關部門重拳出擊、嚴懲重處,查處了一批食品安全違法典型案例,不斷營造高壓整治態勢,傾力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現將昆明市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中13起食品安全違法典型案件發佈如下。

一、嚴厲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案例(一):昆明市嚴查雲南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

8月12日,接雲南省市場監管局轉貴陽市南明區市場監管局協助調查關於雲南賜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產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一案的函,昆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2017年至2019年5月間銷售“愛貝佳乳糖酶固體飲料”金額合計1747.50元,產品中均添加了食品添加劑“乳糖酶”。當事人生產固體飲料添加乳糖酶食品添加劑,屬於超範圍使用添加劑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昆明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47.00元、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陳某無證無照從事食品加工被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管局嚴處

8月14日,當事人陳某未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在位於昆明市五華區大麥塘村後山沙朗駕駛訓練基地設立小飯店,向駕駛學員出售午餐,違法所得 2624元。其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2624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昆明市盤龍區市場監管局查獲96瓶假冒“飛天”牌貴州茅臺酒

7月19日,昆明市盤龍區市場監管局雙龍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在雙龍街道辦事處烏龍村44號附1號,查獲該地點加工製作假冒“飛天”牌貴州茅臺酒。當場查扣貴州“飛天牌”茅臺酒96瓶、空酒瓶50個、包裝盒600個、紙箱50個、手提袋500個、標示5000張、商標1000個、原料12桶(每桶50公斤)、瓶蓋1000個、壓蓋機4臺、捆紮機2臺、包裝機1臺。經鑑定為假冒,現場查扣的96瓶“飛天”牌貴州茅臺酒貨值金額14萬餘元。該案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依法嚴處。

案例(四):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獲石林金順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批不合格桶裝水和瓶裝水

6月20日,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市場監督局執法人員通過抽檢發現,石林金順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南亞山泉”牌桶裝水(18.9L∕桶)共200桶,抽樣7桶;瓶裝水(550ml∕瓶)1000瓶,抽檢12瓶,經檢驗,當事人生產的桶裝水“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要求;瓶裝水“大腸菌群”和“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要求。總價值1600元。8月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市場監督局對其作出沒收“南亞山泉”牌桶裝水(18.9L∕桶)200桶、瓶裝水(550ml∕瓶)1000瓶、罰款5.0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昆明市西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昆明市金味食品廠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違法行為

今年7月,昆明市西山區市場監管局通過國家食品安全監管平臺陸續接到多份涉及其轄區內食品生產單位——昆明市金味食品廠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不合格報告,該局立即啟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後處置程序,責令食品生產單位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召回不合格食品、自檢自查和限期整改,並對該單位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昆明市金味食品廠擅自在鮮餌塊、鮮餌絲、鮮餌片生產過程中添加了微量的山梨酸鉀、脫氫乙酸鈉,以達到防腐和保鮮效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10月19日,昆明市西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28.5KG、沒收違法所得343.75元,並處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雲南小咪渣商貿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網絡銷售食品違法行為

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雲南小咪渣商貿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網絡銷售散裝食品、預包裝食品。經查,該公司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網絡銷售食品貨值金額28.4431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等規定,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等規定,9月27日,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8.4431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深入開展保健食品整治

案例(一):昆明市盤龍區市場監管局嚴處昆明市盤龍區中鑾世家保健食品經營部無證經營違法行為

昆明市盤龍區中鑾世家保健食品經營部,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保健食品和預包裝食品的銷售活動。截至今年4月被查獲時,當事人無證銷售保健食品及預包裝食品貨值金額9887.3元,獲違法所得2490.1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昆明市盤龍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沒收保健食品309盒(瓶),沒收違法所得2490.1元;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昆明市尋甸縣市場監管局嚴處雲南雲衛藥事服務有限公司尋甸尋醫大藥房無證經營保健食品違法行為

雲南雲衛藥事服務有限公司尋甸尋醫大藥房無《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百合牌益生菌膠囊”保健食品。經查,截止7月份查獲時,上述產品銷售貨值金額合計148盒8584元,銷售30盒獲利378.30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昆明市尋甸縣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沒收違法所得378.3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管局嚴處昆明岐元堂中醫診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違法行為

昆明岐元堂中醫診所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起至2019年1月期間,在銷售食品“佛手決明子山楂混合方便粒”、保健食品“參靈膠囊”過程中,在其經營場所內以“通原養真-調血專方(通血方)現代三高症”、“糖尿病的剋星”、“補元養真-調氣專方(補氣方)心腦血管疾病的殺手”、“對13類慢性病和亞健康具有很好的治療效果”等內容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經營、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打擊校園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案例(一):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管局嚴查昆明市華英幼兒園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違法行為

4月11日,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昆明市華英幼兒園冰箱內存放的餌絲進行抽檢,檢驗結果為: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笨甲酸及其鈉鹽不符合GB276-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要求。當事人在採購食品時,與供貨方簽訂團體購買合同,未查驗對方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在後期的食品採購過程中也未查驗對方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未落實食品經營主體責任。昆明市華英幼兒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昆明藝術職業學院使用不合格餐飲具違法行為

6月13日,針對此前雲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對昆明藝術職業學院壹食堂監督檢驗發現的食堂使用的“筷子”消毒不合格行為,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管局再次對昆明藝術職業學院壹食堂使用的筷子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經查,昆明藝術職業學院壹食堂涉嫌使用抽檢不合格餐飲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9月4日,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嚴打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

案例(一):廖某華等人生產、銷售死豬肉被昆明市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9月29日,昆明市富民縣公安局接汪某報警,稱有嫌疑人屠宰死豬三頭販賣。經查,昆明富錦肉聯有限公司員工譚某明沒有按照規定,將廖某華的三頭死豬屠宰,後廖某華將豬拉走。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區河甸營村將廖某華抓獲,廖某輝發現廖某華被抓,就將放在家裡面還未售出的豬肉丟入垃圾房內,試圖毀滅證據。犯罪嫌疑人廖某華、廖某輝、譚某明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10月1日,昆明市富民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廖某華、廖某輝、譚某明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二):昆明市祿勸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查處昆明昶龍食品有限公司生豬定點屠宰場不遵守控制動物疫病規定違法行為

8月16日凌晨6點30分,昆明市祿勸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接到昶龍生豬定點屠宰場駐場檢疫員張某舉報電話,稱昶龍生豬定點屠宰場有一車生豬沒有開展非洲豬瘟檢測就進入場區。昆明昶龍食品有限公司生豬定點屠宰場該行為涉嫌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違反了《農業農村部公告》119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昆明市祿勸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對其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此次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是“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中專項整治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問題的重要內容,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以人民為中心”理念,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的重要舉措。下一步,全市還將繼續深入推進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努力提升全市群眾食品安全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為方便群眾參與監督和反映問題,昆明市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工作領導小組還將各單位聯合行動期間投訴舉報電話公佈如下:

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

昆明市公安局110

昆明市教育體育局0871-63102384

昆明市農業農村局0871-64145425

雲南網記者 浦美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