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ST中捷章程自治條款與法律相悖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10月31日針對*ST中捷公司章程中的自治條款涉嫌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合理地限制了股東相關權利的情況公開發聲,強調公司自治條款不能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也不能違反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

*ST中捷公司章程中規定,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15%(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且持有時間一年以上的股東,如推派代表進入董事會的,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書面向董事會提出。近期,公司第二大股東寧波沅熙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簡稱“寧波沅熙”)關於修改公司章程、補選董事的臨時提案因未在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提出被公司董事會否決。

投服中心表示,事件的焦點是公司是否可以通過章程的自治規定限制部分股東法定的提案權及對董事、監事的提名權。作為公司的小股東和中小投資者保護公益機構,投服中心認為,章程條款可以自治,但自治條款不能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也不能違反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而且類似的案例已有司法判例支持,希望公司及時糾正章程中與法律相悖的條款,尊重廣大股東的法定權利。

2019年9月16日,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出具了《關於公司董事會未將股東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法律意見書》,認為在公司章程中設置對公司董事提名的限制屬於公司在章程範圍內的自治,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

對此,投服中心表示,《公司法》第102條第2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訂)第53及82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第14條規定,單獨或合計持股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除此之外,相關規定未對股東提案權及董事、監事提名權設置其他附加條件,也未對持股期限做任何限制規定,且明確規定臨時提案需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

投服中心認為,*ST中捷在章程中自行提高持股比例至15%、增加持股期限一年以上、要求董事提名的提案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提出,違反了《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合理地限制了股東臨時提案權、股東對董事及監事的提名權,當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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