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實踐中,共同犯罪並不少見,但是刑事責任該的承擔有所不同。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存在死刑犯,那麼未被判處死刑的同案犯究竟應該如何執行呢?
《刑訴解釋》第 430 條作出了規定:“同案審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對未被判處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羈押執行刑罰的,應當在其判決、裁定生效後十日內交付執行。但是,該同案被告人參與實施有關死刑之罪的,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訊問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後交付執行。”
可見,對未被判處死刑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罰的執行應該注意區分兩種情形:
1、該被告人未參與實施有關死刑之罪的,可在判決生效後 10 日內交付執行;
2、該被告人參與實施有關死刑之罪的,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訊問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後才能交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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