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採礦的行為

無證採礦的行為,即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採礦的。根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不論是國營礦山企業,還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都必須經審查批准和頒發採礦許可證。根據《礦產資源法》第16條的規定:“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採礦許可證:(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二)前項規定礦區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採礦許可證。開採第一、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劃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採礦許可證。開採第一、二、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採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彙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同時,《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採國家指定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產。對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查批准、頒發採礦許可證的辦法,個體採礦的管理辦法,由省級權力機關制定。凡未經過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均視為無證採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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