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屋不一定是違章建築

常有人諮詢房屋徵地拆遷律師稱政府徵地要拆自己家房屋,但是卻因為沒有證認定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感到十分困惑。那麼,沒有證的建築都是違章建築嗎?都不給予任何補償,這樣合法嗎?沒有補償我們怎麼生活?等等問題!那麼“無證”房屋就一定是違章建築嗎? 具體我們可以看一下相關律師整理的基本情況...

一、違章建築沒有準確的定義,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二、徵地拆遷項目中,徵收部門常以被徵收方建築“無證”為由,認定違章建築強行無償拆除或者低補償拆除,正是這些建築物缺乏相關手續,被徵收部門抓住了“把柄”。其實,並非所有“無證”建築都是違法建築。

第一類,建造合法但是沒有及時辦理相關合法手續,這樣的建築在徵收時沒有任何手續,徵收部門便不想給予補償。其實,這類建築完全可以通過補辦或者及時重新申請辦理相關合法手續,在徵收時也應當按照合法建築給予補償。

第二類,很多老建築,建造時間早於相關法規的出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這些建築雖然就今天的法律看來不符合相關規定,但是建造初期並不違法,可以說這是“歷史遺留問題”,結合我國《物權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徵收項目的相關安置補償方案按照合法建築給予補償。

最後,在實踐中有的地方徵收部門不僅對上述“無證”建築給予了合理補償,甚至針對違章建築也給予建造成本價的補償,這樣的補償我們認為不僅是合理的,而且是很人性化的。但是,也有部分地方徵收部門卻沒有這樣這樣“仁慈”,甚至將一些合法建築強行扣帽子說成違法建築,威逼利誘被徵收人儘快簽字騰房。那麼,在這個時候被徵收人應當注意,在沒有見到正式認定違章建築的文件之前,任何人、任何機關都沒有權利來強行拆除。即使有認定違章的文件,在出現異議的時候也能通過法律途徑及時申請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正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所強調的,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另外要求房屋徵收補償不得降低被徵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等。

遇到徵地補償不合理或者違法操作,不要自亂陣腳,及時尋求法律幫助才是最切實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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