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違規穿公路被撞死,司機無違規。保險賠了,家屬要求司機再陪60萬,可以不賠麼?

時間刻度666


你這裡說的“保險賠了”應該指的是車輛的保險進行了理賠的意思吧,車險的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障的是車主的責任,所以保險賠款實際上是賠給車主的。

車主(司機)保險理賠後若還不夠,不足部分由車主自己負責。

如果保險理賠款已經覆蓋了車主的責任,那車主就無需再額外賠償了。


小主任閒聊


路人違規穿公路被撞死,司機無違規。保險賠了,家屬要求司機再賠償60萬,可以不賠麼?

這個問題,實際上描述的並不具體。

路人違規穿公路被撞死,司機無違規。從司法實踐的經驗來看,司機無違規不等於沒有責任,所以關鍵問題要看,交警對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如何。如果不劃分責任空談賠償,是沒有什麼意義的。

多數情況下,所謂司機無違規是司機本人的主觀認識,這個認識未必正確。例如,對於機動車和路人之間的交通事故,即使機動車沒超速、沒逆行(也就是本題題主說的沒違規),但是遇到路人不積極正確避讓就是最大的錯誤,要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機動車碰撞橫穿馬路的行人,大體上有這樣幾種責任劃分。

第一種情況。機動車全部責任,行人無責任。

這種情況下,機動車一方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賠償的內容,一般有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這幾項如果是北上廣深一線城市城鎮戶口壯年,賠償總額160萬左右,二線城市一般135萬左右,三線城市100萬左右,如果是農村戶口,賠償數額大致是城鎮戶口的40%左右。

具體理賠的時候,先用交強險在最高限額內賠償不超過12.2萬元,再用三者險賠償,如果三者險不足以全額賠償,則不足部分應當由肇事方負責。

另外,由於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一般情況下,肇事者在合理的賠償數額之外,單獨支付一筆刑事諒解的費用,以獲得受害方的刑事諒解,否則就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種情況。機動車主要責任,行人次要責任。

這種情況下,一般是先用交強險賠償不超過12.2萬元,剩餘部分的80%再用三者險賠償,如果三者險不足以全額賠償剩餘部分的80%,則不足部分應當由肇事方負責。

另外,由於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一般情況下,肇事者在合理的賠償數額之外,單獨支付一筆刑事諒解的費用,以獲得受害方的刑事諒解,否則就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種情況,車方和行人同等責任。

機動車主要責任,行人次要責任。

這種情況下,一般是先用交強險賠償不超過12.2萬元,剩餘部分的60%再用三者險賠償,如果三者險不足以全額賠償剩餘部分的60%,則不足部分應當由肇事方負責。

這種情況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諒解的問題。

第四種情況,車方次責,行人主責。

這種情況下,一般是先用交強險賠償不超過12.2萬元,剩餘部分的40%再用三者險賠償,如果三者險不足以全額賠償剩餘部分的40%,則不足部分應當由肇事方負責。

這種情況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諒解的問題。

第五種情況,車方無責任,行人全部責任。

這種情況下,一般是先用交強險賠償不超過1.21萬元,剩餘部分的10%再用三者險賠償,如果三者險不足以全額賠償剩餘部分的10%,則不足部分應當由肇事方負責。

這種情況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諒解的問題。

第六種情況。如果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常見的如碰瓷和自殺),行人全責,保險公司和車方都無需對死者做任何賠償。

總之,要談賠償就應當先搞明白雙方責任劃分,根據責任和分計算機動車一方應當賠償的部分是多少,然後用交強險和三者險賠償,如果應賠償數額,保險足以覆蓋,則機動車一方不需要額外拿錢賠償(如果有刑事諒解例外),如果保險覆蓋不足,則差額部分應當由肇事方出。另外,死者一方要求賠償不是隨口喊價,每一項都要有法律根據,有證據支持,否則責任方有權拒付。

以上回答供參考。

補充1:

有朋友問,假定各種損失總額一共120萬,三者險50萬,肇事方主要責任,死者次要責任,交強險賠償12萬,剩餘108萬,保險公司三者險賠償50萬,肇事者自己賠償120-((120-12)x80%-50)=36.4,還差21.6萬從哪裡來?

答:這21.6萬是死者自己的責任應當承擔的數額,他自己的責任不能讓別人買單。

補充2:

在機動車和橫穿馬路的路人之間的交通事故,為什麼責任劃分十分任性,不同事故間差別很大?

機動車和路人之間,由於雙方過錯程度不同,造成責任劃分差別巨大。

一般來講:

1、如果是封閉的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路人橫穿是嚴重違法。此種情況一般判路人全責。

2、如果是路人走斑馬線發生事故,一般判機動車全責。

3、如果是有證據證明路人故意造成的事故,例如自殺,碰瓷,一般是路人全責。

4、如果是有中心隔離護欄的公路,路人翻越護欄橫穿,機動車有避讓的,路人主責機動車次責,或者雙方同責。

5、普通公路沒有斑馬線,路人橫穿馬路造成的事故,如果機動車無避讓,一般判機動車全責或主責,有避讓的判機動車主責或同責。

6、事故發生時,行人有加速奔跑等行為的,行人責任加大。

7、事故發生後車方逃逸導致無法查清事實的,車方全責。


淮北日月升


出了交通事故,切記,不要墊付任何費用,然後報警,報保險,一切按正規程序走,不要相信對方的甜言蜜語,那你就上當了。前幾年,我的車停在路邊接個電話,這時候一個人騎摩托車過來東張西望,撞到我車上了,我下車查看,問他怎麼回事,他說在找飯館吃飯才左顧右盼的撞了,想扶他起來,才發現他的腿骨折了,這時候,他說他自己有保險的,讓我把他送醫院就可以了,我還是堅持報警,交警來了拍了照片,我把他送到醫院,結果,走不了啦,讓我給他先墊付醫療費,以後由交警處理,我當時就付了8000元,因為我也有保險,後來他病看好了,卻不給我發票,我的保險也就不能報銷了。所以,千萬不要給墊付醫藥費。最後由保險公司處理。


老高房車漫遊記


應不應該賠償,這就要看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若認定書認定有責任,那麼就得按相應的比例進行賠償: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因此就算車主沒有過錯,交警做出的《事故認定書》中行人負全部責任,車主需要承擔10%以下的賠償責任。

60萬未免太多了,一般是根據交通事故涉及到的賠償項目的10%,根據法院判決來看10萬左右,賠償項目有以下15個: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費、整容費、後續治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住宿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其他財產損失費。

至於為什麼要承擔10%?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為了保護弱者,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屬於強者,因此承擔的責任越大,機動車在行駛的過程中應該安全駕駛,注意觀察路況。法律的作用是優先有利於社會穩定,讓無過錯的司機承擔10%也起到一種預警作用,提醒司機儘量避免出現“行人因違反交通規則就被撞死”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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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天下


我說一個真實案例供參考。

我一朋友,當年還是新手的時候。在國道上出過一次事故,和你說這種情況非常相似。

該國道路段雙向八車道,中間還有20米寬的綠化帶,正常情況下不應該有人在路中間,可是偏偏被他遇到了。當時是晚上,沒有路燈,前方200米就是一個紅綠燈路口。由於是城市道路所以他也沒開遠光燈。突然就竄出兩個人來,剎車已經來不及,打了一把方向,撞到了其中一個,不過沒有當場死亡。

後來就是報警、報120、報保險,正常程序這裡略過不說。經交警認定,駕駛人無酒駕、無超速、無任何違章行為。雖然如此,還是判了60%的責任。被撞那個人在醫院治療9天后還是沒能過那一關。對方農村戶口,醫藥費用花了12萬左右。他當時買的三者險50萬,基本上剛好好夠賠付60%的責任款,自己只倒貼了兩萬多,車也被扣了個把月。

後來跟他聊這個事故的時候他總結了一些。

1.如果被撞的人當場就掛掉,那不管他有沒有違章、違法,當晚直接就被警察帶走,短期內可能回不了家。

2.如果被判責任超過60%,那他就要負刑責,大約要進去一年左右。不超過60%則不用。從這方面說,交通法規才是駕駛人的保護傘。開車的時候千萬莫違章、莫違法。本次事故中,一旦他違章,可能責任就不止六成,牢獄之災就免不了。

3、如果兩個人(當時是兩個人一起橫穿馬路,他打了一下方向,撞到了其中一個)一起被撞身亡,那不管交警判多少責任,刑責都難免。

後續再多寫幾句。

為什麼說沒有違章、沒有違法,還是判了60%的責任。他說雖然經歷了這次事故,但是他也不清楚。叔叔們自然有他們的標準。他自己也覺得很冤枉,雙向八車道,中間還有那麼寬的綠化帶,前方200米就是紅綠燈路口。自己在快車道正常行駛,突然就出現兩個人,根據推測,他倆應該是在奔跑……奔跑著橫穿馬路……真的是交通違章,害人害己。步行或者駕車都一樣。

再次囉嗦一遍:交通法規才是交通參與者的保護傘,任何時候、任何情況都要遵章守紀!

謝謝!


kangkerr


如果問題描述屬實,那麼建議司機走法律程序,有責任就擔起來,沒責任也不能當冤大頭。

路人存在違規穿越公路的行為,司機無違規操作,那麼保險已經承擔了一部分賠償,死者家屬仍向司機索賠60萬顯然是不合理的。

就事論事,如果是行人違規,那麼責任認定書上應該有明確的責任劃分,如果行人存在翻越欄杆,闖紅燈等違規行為,而司機也做到了安全駕駛,不存在違規行為,那麼行人顯然是全責或者主責,司機最多不會承擔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當然,在很多行人與汽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還存在一個“無責百分之十”的責任,也就是說即便司機不存在違規行為,但造成了行人死亡,多少還會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畢竟行人和機動車比起來還是處於相對弱勢的位置。



不過,現實中行人違反交通規則被撞後擔全責的例子還是有的。那麼,到底是什麼情況下,行人才會擔全責,司機無責呢?

首先,有監控視頻或者其它證據證明行人存在闖紅燈突然闖入機動車道的違規行為,而且司機在第一時間採取了急剎車等挽救措施。也就是說一方存在違規的故意性,另一方不違規且盡力避免事故發生。

其次,很大程度上違規行人最終被認定主責、全責還是同責還要看司機有沒有存在某些主觀上的過錯。例如,司機是否超速行駛,是否有醉駕,是否開車時打電話、左顧右盼等等。只要司機存在一定過錯,那麼行人很難被認定為全責。

也就是說,司機無責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這也是從側面提醒司機師傅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來不得半點馬虎。

回到問題中,死者家屬要求索賠也很正常,如果司機無責,建議司機走法律程序,不要和死者家屬做過多接觸。當然,該承擔的責任也要主動承擔起來,不能找理由逃避。

最後,無論是行人還是司機,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這是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也是對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


夜雨如書


路人家屬再次要求賠償屬於追加要求,如果已經賠付完成了,家屬的要求不合理的話司機可以不用賠付。可以申請法律流程,千萬不要私了。

再說如果三責額度沒有使用完,完全可以讓保險公司去處理。

如果對方有過激行為立馬報警,起訴。

切記,一切自有法律依靠,千萬不能私了!


化險為易


交通事故的處理和理賠又不是上街買菜,可以討價還價,都有詳細的事故鑑定和理賠標準,不是說家屬想要多少就要多少,在理賠範圍之內的,你一分都不要少給人家,超出理賠範圍之外的,一釐也不要掏,萬事皆有規則,不能說家屬張口想要多少要多少。

交通事故的理賠,一切以鑑定和判罰結果來處理,在你發生事故並經鑑定責任之後,至於誰對誰錯,責任大小,已經與事故無關了,雙方就按照要求來積極賠償就行了,不服的可以上訴,不管是誰都要遵守規則,死者也是一樣。當然,家屬的心情可以理解,畢竟自己親人的一條命沒了,人沒了,錢能多要就多要一點。

從你的描述來看,應該是判的路人全責,那麼死者一方的理賠就會是很少一部分,家屬心理上肯定過不去,命都搭上了,還拿不到幾個錢,心有不甘啊,所以耍耍賴也很正常。實際對方家屬心裡也明白,是自己的全責,沒有任何理由要求你再賠付判決之外的錢,他們可能也是在良心上讓你有所觸動,興許你會心軟再答應給點錢。

這件事沒有什麼好猶豫的,果斷拒絕,如果對方繼續糾纏下去,你可以讓他們起訴,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自己不要和他們講理,沒用的,講多了可能還會揍你。


元芳有看法


因為照顧死者,駕車的人都要多承擔事故責任,表面上看好似很人性化,實際上是違反了法治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間接害死了更多的人,因為違章成本低了,違章的人更多,催生交通事故,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何等重要。

出國旅遊看到大多數國家都是很公平的,沒有照顧死者的說法,所以交通事故很少有發生,不敬畏法律,公平社會無從談起。


Sanyexiaodaoshi


路人違規穿公路被撞死,司機無違規,家屬要求司機再陪60萬,如若賠償天理何在?

其實這樣的問題,我感覺就跟小偷盜竊財物過程中,因為被追趕所導致的傷、殘、死亡的案件一樣。

於情於理沒有任何賠償的可能和必要,對於交通事故,通常都會判別責任。

事後,對責任劃分賠償的費用,然而,作為一個開車人士面對這種事情。

我只想說,路人違規穿公路被撞死,這就是找死,活該,該賠償的不是死者,而是撞人的司機。

還有那些橫穿高速公路的,我就想了,這年頭哪怕是不認字的人,都知道紅燈停綠燈行,高速公路禁止橫穿吧?

既然知道,明白危險性,為什麼屢教不改,對此,除了找死還有另外一種說法嗎?

既然是存心找死,那麼,反過來說那就是威脅了司機的架勢安全。

知不知道開車的人發生交通事故,撞人了之後心裡要承受多大的壓力?

知不知道那是一種怎樣的感受,飯吃不下,覺睡不好,家人擔心著急,工作也沒辦法安心弄。

這是對人精神上的折磨,是內心的一種煎熬,憑什麼法律要偏袒死者?

人要為自己犯下的過錯買單,為什麼總是讓活著的人買單,難道就因為人死就要賠償一大筆錢,難道撞人的就不委屈,沒有伸冤的地方了?

法律向來公正嚴明,然而,希望在處理各類案件的時候,法律能多一絲人情,替廣大人民群眾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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