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關於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關於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000982 證券簡稱:*ST中絨 公告編號:2019-111

本公司管理人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1月3日披露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訴被告本公司、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本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 88,000,000.00元 ,利息、罰息共計4,271,253.09元(利息、罰息暫計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上合計92,271,253.09元;對被告抵質押給原告的相應資產折價,變賣、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並依法判令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由被告承擔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原告為實現上述債權所支付的費用。詳見本公司於2019年1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2019-01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

二、上述訴訟案件最新進展情況

2019年10月28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寧01民初1300號,判決內容如下:

1、確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對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下列債權:借款本金8800萬元,利息、罰息4,271,253.09元(暫算至2018年10月18日), 及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的利息、罰息(利率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

2、確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對被告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在其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13號院1號樓2層2-01(產權證號為:X京房權證朝字第1192893號)的房產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3、確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對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在其名下位於崑山市花橋鎮綠地大道231弄3號樓的九處房產(產權證號分別為; 昆房權證花橋字第131033011號, 131033012號、131033013號、 131033014 號、131033015 號、1 31033016 號、131033017 號、 131033018號、131033019號),以及上述九處房產所對應的九 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分別為:昆國用(2011)第31779 號、(2011 )第 31786 號、(2011 )第 31780 號、(2011 )第 31781 號、(2011 )第 31782 號、(2011 )第 31785 號、(2011) 第 31783 號、(2011 )第 31784 號、(2011 )第 31787號}拍賣、 變賣或者折價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期間暫停行使;

4、確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對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20442. 09萬股股權、寧夏中銀絨業進出口有限公司2000萬股股權、北京卓文時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875萬股股權、江陰中絨紡織品有限公司5000萬元股權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所得價款僅在39,000萬元的最高額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期間暫停行使;

5、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僅在133,600萬元的最高額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馬生國、張永春對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僅在133,600萬元的最高額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503,156元、保全費5000元,共508,156元,由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三、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已於2019年7月9日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本案債權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已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目前正在對該申報債權進行審查。公司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將相關訴訟所涉本金及利息計入負債及財務費用,案件受理費及複利、罰息等在案件執行完畢後將影響公司業績。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寧01民初1300號。

特此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