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111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3日披露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本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8,000,000.00元 ,利息、罚息共计4,271,253.0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上合计92,271,253.09元;对被告抵质押给原告的相应资产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0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28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初1300号,判决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下列债权:借款本金8800万元,利息、罚息4,271,253.09元(暂算至2018年10月18日), 及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的利息、罚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2、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在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1号楼2层2-01(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1192893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在其名下位于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31弄3号楼的九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131033011号, 131033012号、131033013号、 131033014 号、131033015 号、1 31033016 号、131033017 号、 131033018号、131033019号),以及上述九处房产所对应的九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昆国用(2011)第31779 号、(2011 )第 31786 号、(2011 )第 31780 号、(2011 )第 31781 号、(2011 )第 31782 号、(2011 )第 31785 号、(2011) 第 31783 号、(2011 )第 31784 号、(2011 )第 31787号}拍卖、 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4、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 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仅在39,0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5、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仅在133,6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生国、张永春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仅在133,6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03,156元、保全费5000元,共508,156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已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目前正在对该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初1300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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