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从高处摔落,西宁这对雇主夫妻却说管不了

年近40的王玉兰多年来以油漆工的身份穿梭在各个工地上,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去年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高处坠落,但雇主却以王玉兰打零工不存在雇佣关系拒绝后续赔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玉兰将雇主告上法庭。


女工从高处摔落,西宁这对雇主夫妻却说管不了

(网络图片)



案起缘由 摔伤后 因赔偿问题闹上法庭

去年3月底,照常在外面找活的王玉兰遇到正招油漆工的曹广兴、冯慧云夫妇。交谈中,曹广兴和冯慧云发现王玉兰干活踏实,工作经验丰富,就招了王玉兰。

3月22日,王玉兰来到工地上班,双方约定每日劳动报酬200元。对王玉兰来说,刷油漆本是再拿手不过的工作,可意外还是发生了。两天后,王玉兰站在距离地面1.5米的高架上刷油漆时,不慎从高架上掉落下来。

曹广兴夫妇赶忙将王玉兰送到了医院,经医院诊断,王玉兰左侧坐骨支骨折,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建议卧床休息4至6个月。对于靠打零工维持生计的王玉兰来说,这无疑是断了生活来源。

刚住院时,曹广兴夫妇俩帮王玉兰垫付了医疗费2000余元,后又为王玉兰送去价值2000元的营养品,并向王玉兰支付了3天的工钱。看到曹广兴夫妇为自己跑前跑后,王玉兰也十分感动,但没过多久便再也见不到曹广兴夫妇了。毕竟是因为工作受伤,加上后期恢复身体无法继续工作的日子还很长,王玉兰便联系曹广兴夫妇商量后续的补偿,但被拒绝。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王玉兰将曹广兴和冯慧云告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 临时工 是否与雇主存在雇佣关系

今年5月6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原告王玉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自己180天的误工费36000元、90天的营养费6300元、90天的护理费14154元、交通费1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鉴定费3360元,共计65814元。

被告曹广兴、冯慧云辩称,自己从未雇佣过原告王玉兰。被告曹广兴说:“原告王玉兰是自备工具到处找活干的务工人员,去年3月我只是介绍原告王玉兰工作,但并未确定雇佣关系和商定每日200元工资。工地干活有多种结算方式,如按面积结算,按天包工等,故原告王玉兰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冯慧云与此案无任何关系,原告王玉兰也无法证明被告冯慧云支付工资报酬。”

同时,被告曹广兴表示,原告王玉兰受伤,是因为其技术不到位,干活中未注意安全,从1.5米处摔下受伤,自身应承担较大过错责任。自己也只是个打工者,根本无能力赔偿。

曹广兴辩称:“原告王玉兰的诉讼请求过高,计算依据有误。首先,原告王玉兰未构成伤残又何来精神损失赔偿金呢?其次高达1000元的交通费也与事实不相符,以每日200元计算误工费也根本无法成立。至于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不仅计算有误,而且以最长期限计算,以上均是我不能承受和予以认可的。事发后我及时救治,并且考虑到原告王玉兰和我们一样都是打工者的心态,借款垫付了原告王玉兰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共计6000元,但是原告王玉兰对此却只字不提,还主张高额赔偿,与情与理我都无法承受。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玉兰对我和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槌落定 提供过劳务且支付工资即形成雇佣关系

庭审前,原告王玉兰申请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今年3月7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王玉兰系左侧坐骨支骨折,不构成伤残,因损伤所致的误工期为120至180日、护理期为60至90日、营养期为60至90日,无后续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告王玉兰与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原告王玉兰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原告王玉兰起诉第二被告冯慧云主体是否适格?

法院认为,基于两被告自认在原告王玉兰受伤前确实向其提供过劳务,原告受伤后给其垫付医疗费、购买营养品和支付三天工资的事实,可以推定原告王玉兰在此案中受雇于两被告从事油漆工工作。两被告间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共有,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原告王玉兰起诉被告冯慧云主体并无不当,两人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王玉兰由两被告雇佣从事油漆工工作,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王玉兰从1.5米高处坠落,导致其左侧坐骨支骨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王玉兰系成年人,在离地1.5米的架子上施工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其疏忽大意坠落致伤,自身存在过失,可适当减轻两被告30%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误工期法院酌定为150日,护理期和营养期酌定为75日,较为公平合理。原告王玉兰主张的误工费参照2017年西宁市部分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装饰美工月平均工资4400元÷30天=147元,147元×150天=22050元;原告王玉兰主张的营养费,法院酌定每天30元,30元×75天=2250元;原告王玉兰主张的护理费参照2018年西宁市部分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护理人员月平均工资3334元÷30天=111元,111元×75天=8325元,以上共计32625元的70%即22837.5元。再从中扣除两被告生垫付医疗费和给原告王玉兰购买营养品计4245元,按原告王玉兰过失应承担30%责任比例即1273.5元,法院支持21564元。关于原告王玉兰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由于其并未住院,且无乘车票据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王玉兰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由于其不构成伤残,且自身存在过失,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王玉兰主张的鉴定费3360元,按责任比例,法院支持23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第1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134条第1款、第118条之规定,判处被告曹广兴、冯慧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玉兰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23916元;驳回原告王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女工从高处摔落,西宁这对雇主夫妻却说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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