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三种“情节特别严重”干扰统计情形 可处二十万元罚款

记者从山东省统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下称《基准》)已于日前印发,有三种情形被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可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罚款”,且不适用于减轻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罚款”,且不适用于认定为“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减轻情节。一是违法数额达到所在行政区域(县级行政区域)该指标上年同期总额的1%以上;二是违法数额大于50亿元;三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执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执法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基准》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情节划分标准:

违法数额比例不足30%的,属于情节轻微。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属于情节一般。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属于情节较重。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的,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1亿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对于应报数额为0但又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无法计算违法数额比例的,其行为同样属于情节严重。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一年内出现1次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出现2次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迟报统计资料的,一年内迟报1次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迟报2次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迟报3次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大众日报记者 付玉婷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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