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杀女童凶手被收容三年,警方称是法律框架内最严措施,对此你怎么看?

Z-jane



依山傍水758


法律不应该保护恶魔

最近大连10岁女孩遇害一事,成为网上的热门话题。

事情的经过是:

10月20日,大连10岁女孩在上完美术课回家时,被13岁男孩儿蔡某骗入家中。蔡某在对女孩施暴时遭到拒绝,于是便用刀将女孩杀害。然后,蔡某把尸体隐藏在自己家附近的绿化带中。



女孩的家长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了调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蔡某,并将其抓获。

蔡某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但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法律责任。据说,蔡某还差两个月不到14周岁。按照法律规定,警方只好将蔡某放回。

10月24日,有管部门将蔡某收容教养,教养期为三年。

受害女孩的父母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据说已经请了律师进行上诉。



这件事,争论的焦点是蔡某犯了杀人罪,应不应该惩处。这样教养三年后,再放出来会不会继续危害社会?

另外,这样处理,对于受害的女孩儿,是不是公平?受害女孩儿,该不该收到法律保护?

在我看来,现行法律,在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必须按现有法律执行,执法人员也没有办法去惩处蔡某。修改法律是立法部门的事,所立法律条文,执法部门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律不改,他们也无能为力。

修改法律必须经过立法机构。

如果,大连女孩被害一案,民愤极大,作为特殊案例特殊处理,也许该案会有转机。

总之,法律不应该保护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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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下午,大连女孩小琪遭遇13岁少年蔡某某尾随杀害,身中7刀。有一刀是致命伤,大出血而亡。



当天,小琪妈妈只因经营蔬菜劳累,休息时睡着了,以至于丈夫王久章打电话过来都末接听,错过了监护孩子的最佳时间段。后来王久章发现,小琪错过了回家时间,赶到家母亲贺美玲也发现女儿错过了回家的时间,于是一方面报警,一方面急着去寻找。结果在嫌疑人蔡某某家后门10米远的绿化带中发现了小琪,可是见到时,孩子满身是血,下身裸露,头部瘀青,没有了气息。



贺美玲顿是悲痛欲绝。自己的孩子是一个很乖巧的女儿,那天女儿去学校上绘画课,临走时,孩子穿着红色上衣,向妈妈道了一声“再见”可现下竟然阴阳两别!贺美玲无法控制住自己悲痛的情绪!
接下来,警方调看了多处的监控没发现线索,最后发现在蔡某某后门处有延长到绿化带的血迹才锁定了13岁的少年蔡某某。


这个蔡某某虽说只有13岁,可个子很壮实,身高也有1.75米高,明显有早发育的迹象。

等下来,媒体《澎湃新闻》走访了附近多个居民,了解到,这个蔡某某曾经多次尾随女性,甚至连21岁的成年女性也会尾随,有一个女性还对记者表示.“蔡某某曾经撩过她的裙子”

又据上初二小琪的哥哥说,蔡某某学习成迹在班上是倒数第一或第二。平时又经常旷课,而他的家长又不管。

警方处理的结果是给予蔡某某三年的教养,且据新版《未成年人教育法》已是量刑的最高处理了。

这样的处理不免让人感到十分气愤!一条人命却只是三年的教养?法律似乎让法官定格在教条的框架之内?难道不能分析蔡某某已是早发育的情况,他的脑思维难道不会随着发育而循成熟?所以说具体案情还得具体对待。象这样早发育孩子的思维必须对照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案犯来量刑,以儆效尤。一味教条的逻辑是无法震慑未成年人规范起行为的。

现在,已知蔡某某家长的不管不闻,可以断定家长只管做生意赚钱却放松了对孩子的管教,在此,家长必然存在教育的责在。家长必须做好赔偿的仪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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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杀人者应该偿命,至少应终身服刑。但该案的凶手未满十四周岁,法律上这是一个还不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刑责是无法追究了,送少管所依法管教应该是可以的,管教期限最长三年也是实情。受害方可以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依法起诉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这对受害方也可以起到一定安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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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这个人间小恶魔钻了法律的空子,挖了社会主义墙角!

如果按照广大人民的意愿,一命抵一命才是最公正的判罚。

随着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我们的法律应该也逐步随之调整,不能让年龄成为免死金牌!

尤其是那种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认罪态度不好的,应该和成年人一样的力度!

就比如本案,犯罪人曾经多次骚扰女性,而且在杀害小女孩过程中手段非常残忍,事后没有一点悔过之心,而且还发微信在群里炫耀,对待这种小恶魔如果宽容,就是对善良的人的残忍!

还有就是即使目前的法律没有办法公平的处理这种低龄罪犯,那么他们的监护人是不是可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毕竟孩子有父母,在未成年之前父母有养育教育的义务,很显然这对父母的教育很失败,他们的孩子严重威胁了别人的人身安全!

最后举个例子,你家养的狗咬伤了别人,养狗的人是不是负有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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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十三岁故意杀人都没死刑那么就会出现下一个,然后,每隔多长时间就会出现一起这样的案件?恶性循环。这些年来,未成年杀人案还少吗?就是因为这些人年龄上看似未成年,但是他们的理智已经是成人,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国家应早日立法,杜绝所谓的未成年人趁机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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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只能按现有法律来。这个也就这么样了但如果在出现类似案件还没有相关法律出台那就得申请国家赔偿了。老年和少年犯罪以后会大比例的增长这是可以预期的,上不管老下不管小的法律是不行的,法律是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一定要对一个人的一生全覆盖。既要保护也要惩罚。我们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跟世界接轨的影响下失去了独立自主的精神,少杀慎杀完全是迎合西方要求,李昌奎案就是例子。天理难容的案子要灵活掌握,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如果没有前瞻性也没有灵活性那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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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这件事本质上来说,是很残酷的。真希望这只是个例,可事实上并不是如此,寄希望于社会、家庭共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上的教育,从源头上去解决问题。当真实事件发生后,应深思。从事的专业人士要切实可行地完善法律缺憾,找出更适合我国未成年人犯法如何处理的最佳方案,而不是让其他未成人无所惧,心中总想着即便杀人也不会死。

作为旁观者,我只是无比地痛心,哀逝者不幸,怒执刀少年如此残忍无知。希望悲剧不要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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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已达到身体和心智成熟的阶段,应该杀人偿命。国家法律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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