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5期】注意!這樣《房屋買賣合同》簽了也無效](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有的出借人為了避免借款人無力償還到期借款
小額貸款公司以“行規”為由
借貸時往往要求與借款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同時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約定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本息時,則將借款人的房屋出賣給出借人
而一旦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
這樣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擔保,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案例簡讀:
林某通過銀行轉賬匯款800萬元至劉某指定銀行帳戶,但註明其所支付的款項為“借款”。後林某與劉某又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林某購買劉某六間門市,價款800萬元。
借款到期後,林某將劉某訴至法院,查封了劉某名下的上述六間店面,請求法院判決劉某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確定的內容。劉某提出反訴,認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實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請求確認該買賣合同無效,駁回林某訴訟請求。本案經最高法院再審。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改判駁回林某全部訴訟請求。
要旨剖析 :
最高法院在再審時指出,案件爭議焦點之一為“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約定的內容本身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認定合同效力的關鍵。
本案中買賣店面的約定本身是當事人之間的虛偽意思表示,劉某與林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是以案涉店面擔保劉某本金為8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的債務的履行。當事人間達成一致的真實意思即隱匿行為是將案涉店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在向原告示明其應變更訴訟請求後原告堅持不改變的,裁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擔保,如果出現借款人違約的情形需要啟動訴訟程序時,出借人如果堅持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那麼可能面臨被駁回起訴的敗訴風險!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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