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一套房,上午在這家中介取消交易,下午就在另一家中介簽了約……算“跳單”?NO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寧波不少房產中介公司可能都遭遇過“跳單”的事。

有家中介——我們以“庭中介”代指,就覺得自己被跳單了:同一套房子,買賣雙方上午在他們那裡撕毀了合同、取消了交易,當天下午,卻在另一家中介簽了約……

庭中介於是就把買家和賣家都告上了法庭,要討回中介費。

而法院判決結果,可能出乎你意料!

事情,是這樣的……

01買家竟沒購房資格……

這是一套位於鄞州下應、培羅成廣場附近的次新房,轉讓總價280餘萬元。

買家小L,最初聯繫她看房的倒不是庭中介,而是另一家中介——我們以“居中介”代指。不過,因為庭中介報價較低,小L就選擇了庭中介協商房屋買賣事宜。

在庭中介的撮合下,小L和

賣家小C於去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簽了合同,隨後小L付了5萬定金、80萬首付。

中介費,約定買家小L承擔4.5萬元、賣家小C承擔2.8萬元。三方同時還約定,合同簽訂後(屬庭中介原因除外)導致買、賣雙方未能依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均不影響庭中介對上述中介費的收取;守約方付出的中介費損失,由違約方賠償。

然而,出了意外——買家小L去打限購證明時,被告知其屬於限購對象!

也就是說,小L沒購房資格。

02上午解約,下午又簽約

買家沒有購房資格,這筆交易怎麼辦?

庭中介和小L、小C商量,建議以有購房資格的小L母親的名義來買這套房子。

但在2019年5月9日上午,協商無果。買家小L明確表示,取消交易

於是,買賣雙方當場各自撕毀了此前的合同,並約定賣家小C退還買家小L此前支付的共計85萬元的定金和首付款。

戲劇性的一幕是——

就在當天下午,賣家小C和買家小L的母親,在居中介的門店簽了合同。

也就是說,房子還是那套房子,賣家還是那位賣家,不過新買家換成了原買家的媽媽。

於是,認為此屬“跳單”違約行為的庭中介,向法院分別起訴買家、賣家,要求各自支付此前欠條上所載的中介費並付利息:買家所欠中介費為1.5萬元,賣家是2萬元。

03法院認為不算“跳單”,理由是……

在庭審時,買賣雙方已經辦妥了這套房子的交付及過戶手續。

而上月公佈的法院分別給出的一審判決書,對於庭中介來說,顯然不是好消息——

法院不認為買賣雙方“跳單”,判決買家、賣家分別向庭中介支付服務費2000元。

為何不算“跳單”呢?法院方面認為,衡量買賣雙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在於他們是否利用了庭中介所獨家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

在這起事件中,就買家來說,法院認為,如果買方並未利用庭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

這套二手房房源,先是賣家小C在居中介那裡掛牌出售,也是由居中介介紹買家小L看房,因此可以認定房屋信息並非庭中介單獨享有。在小L獲知自己屬於限購對象後轉由其母親購買,並最終通過居中介成交,並沒有利用庭中介的信息和機會。

也是基於同樣的理由,法院也不認為賣家“跳單”違約。

鄞州一套房,上午在這家中介取消交易,下午就在另一家中介簽了約……算“跳單”?NO

資料圖片。圖文無涉

值得關注的是,法院方面同時指出,庭中介作為專業房產中介機構,應當對中介服務活動中涉及的買方是否限購問題進行審查,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限購政策及時告知買方,以促成房地產交易順利完成。

而庭中介在明知涉案房源信息非其獨家掌握,明知有同行業競爭的情況下,應當清楚其居間業務有喪失的可能,但庭中介未及時查明買家小L的限購信息,後又未能促成買賣雙方達成交易——法院認為,這也是庭中介自身應反思之處。

不過,鑑於庭中介在第一次達成《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中付出了實際勞動,法院判決買賣雙方分別支付服務費2000元。

事情講到這裡,暫時告一段落。

回看整個案子,如果你是房產中介,有沒有可借鑑和警醒之處?如果你是買房或賣房的,又有什麼想法?

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來源:寧波晚報見習記者 曾梅

編輯:王元卓

二審:程旭輝

三審:劉雄飛

特別聲明

未經授權

切莫轉載本號原創稿件

不然找上門拼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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