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假離婚規避限購,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蘇州中院案例)

相關案情:

陳某和盛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約定的過戶時間是2018年3月25日前辦理過戶手續,且約定陳某可以要求將房屋登記至他人(僅限陳某的近親屬)名下。陳某恰恰分別於3月6日、3月14日分別與王某、孫某辦理了離婚、結婚登記。合同約定的過戶時間為2018年3月25日。2019年4月9日陳某、王某的暫住登記信息均顯示兩人暫住地址一致。王某、孫某在一審時拒不參加訴訟.

蘇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於2016年10月4日起實施,其中第二條載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購買第1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蘇州市區、崑山市、太倉市累計繳納1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爭議焦點:

一、陳某與王某離婚後再與孫某結婚的行為是否係為規避房屋限購政策;

法院認為,涉案購房合同系陳某、王某與盛某所簽訂,合同簽訂時陳某與王某系夫妻關係,案涉合同約定的過戶時間為2018年3月25日,而陳某恰恰分別於同月6日、14日分別與王某、孫某辦理了離婚、結婚登記,時間點前後連續緊密,再結合一、二審中王某、孫某經法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情況以及2019年4月9日陳某、王某的暫住登記信息均顯示兩人暫住地址一致,據此本院認為,陳某與王某離婚後再與孫戟結婚的行為係為規避房屋限購政策。

二、涉案合同應否繼續履行,即陳某是否有權要求將案涉房屋過戶至其本人或其與孫某共同名下。

法院認為,因陳某與陳某的近親屬在合同約定的過戶時間點均無購房資格,導致涉案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盛某據此有權解除合同。即便陳某現已滿足購房政策的條件,但其並未在合同約定的過戶時間點具備購房條件,且陳某的該項訴請亦系在盛某解除涉案合同之後提出的,故法院對陳某的該項意見不予採納。


「房屋買賣」假離婚規避限購,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蘇州中院案例)

律師評論:

以假離婚規避限購政策為由解除合同對交易雙方均存在風險

對買房人:如果賣房人有確切證據證明買房人是假結婚,則沒有義務配合買房人變更合同主體。因為買房人假結婚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可能被認定合同無效,即便認定合同有效也因違反政策會認定不具備履行條件,賣房人沒有義務配合買房人從事有違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動。

對賣房人:在賣房人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買房人是假結婚的,賣房人有義務配合買房人在網籤時變更合同主體。否則,則可能被認定為怠於履行合同,甚至構成逾期和根本違約。

《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房屋買賣」假離婚規避限購,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蘇州中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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