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房屋買賣,車庫是否必然從屬?

案情介紹

400多萬的別墅,車庫還要另外購買?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原告王某夫婦從李某夫婦處花400多萬購得疊層別墅一套,原以為400多萬是“一價全包”,沒想到這別墅的車庫還得另外加8萬元購買。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

2017年7月,李某夫婦將疊層別墅以400多萬價格賣給王某夫婦,雙方在中介的居間下籤訂《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協議》,但雙方僅圍繞房屋的定金、尾款、交房時間以及戶口等問題進行磋商及約定,而忽略了車庫問題。事後,王某夫婦要求李某夫婦將車庫所有權一併轉移,但李某稱車庫不在協議內容中,王某夫婦如若需要,應當以8萬元價款另行購買。

庭審中,原告王某認為,當初簽訂協議時,雙方已經口頭達成車庫轉移的約定,且被告李某已經將車庫確認單交付給自己,應當認定李某同意轉移車庫。李某辯稱,車庫確認單是籤協議時不慎遺失,被原告拾取,拒不承認同意將車庫一併轉讓。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车库是否必然从属?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在於:買賣主合同的成立,是否當然推定為車庫所有權的轉移?

換言之,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車庫是否應當隨房屋一併轉讓?原告握有車位確認單是否就意味著車庫使用權的當然交付?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车库是否必然从属?

即便沒有對從物的約定,從物也應當隨主物一併轉移。但車庫能否認定為房屋的從物?一方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明確了車位歸屬的約定方式,買房僅有車庫確認單,且在賣方不承認的情況下,難以充分證明車庫歸屬;另一方面,根據當前市場行情和交易習慣,車庫往往是作為獨立物品出售,且在車多庫少的背景下,車庫更是熱門,動輒數萬、乃至十數萬的車庫,也難以認定為從屬物。在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果認定為從物隨主物一併轉移,將背離私法意思自治原則,削減賣家的處分權,影響司法公平。

後經法庭釋法說法,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原告方同意撤訴。

法官提醒

房產交易是人生大事,各項約定必須謹慎全面,尤其是車庫或者車位等配套設施,更需要買賣雙方以“白紙黑字”確定下來,以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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