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為什麼一房兩賣違約只要賠一萬?

2019年蘇州中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之三(定金性質)

簡要案情:

2018年,胡某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涉案房屋出售定金1萬元,房屋出售價格為人民幣肆拾捌萬元整,房屋到期日是2018年10月底11月初交房。”

2018年4月11日上午11時,胡某收取定金1萬元;同日下午1點,胡某通過微信轉賬退還王某定金1萬元,但王某並未接收。

2018年5月2日,胡某與案外人鬱某、車某(買受人)簽訂《蘇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胡某將其所有的位於蘇州市吳中區48萬元價格出售給鬱某、車某。

2018年5月8日,上述房屋登記至鬱某、車某名下。

王某訴請:1、要求判令胡某將案涉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2、訴訟費由對方承擔

爭議焦點

  1. 收條的性質?收條為立約定金還是合同履行定金?
  2. 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房屋買賣」為什麼一房兩賣違約只要賠一萬?


法院觀點:

吳中區人民法院認為:胡某出具的收條僅載明瞭房屋的位置、房屋價款,對於房款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房屋交付的具體時間等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具備的主要條款均未明確,且根據王某的庭審陳述也能反映出其還需與胡某簽訂《蘇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故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就涉案房屋僅成立了預約合同,而非房屋買賣合同,但胡某的行為構成了對預約合同的違約,胡某收取的1萬元定金應當雙倍返還王梅。

蘇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胡某以出具收據的形式收取定金1萬元,並未註明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亦無房屋具體坐落、產權證信息、產權登記約定,明顯缺少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具備的重要條款。在該收據上的房屋價格、房屋到期時間,尚不足以證實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就涉案房屋成立了預約合同關係,胡某違反預約合同約定正確。

「房屋買賣」為什麼一房兩賣違約只要賠一萬?


律師評

定金是以確保合同的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前後,合同履行前預先交付於另一方的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實踐中,按照定金的目的和功能,把定金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履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等。

該案中,定金收據雖為合同,由於無法承載規範的房屋買賣合同所具備的必要條款,被法院認定為預約合同。作為立約定金,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並無關係,其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即成立。所以對於出賣人拒絕簽訂主合同時,只能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接受雙倍返還定金。而不能要求其履行主合同(此時並未成立),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或本約合同履行利益損失。

律師提醒:

  • 房屋交易達成意向,不僅需要擬定儘可能內容詳盡的合同,且應成為交付定金的前提。
  • 買受人交付定金,有必要對定金性質予以明確:履約定金還是立約定金。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擔保法解釋”《擔保法》第89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房屋買賣」為什麼一房兩賣違約只要賠一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