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無證駕駛超載車輛害人害己

【事故案例】無證駕駛超載車輛害人害己

典型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事實

2019年03月29日09時40分許,趙某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註冊登記的五徵牌低速載貨汽車,載乘趙某強,拉載1.6噸化肥(四十袋),由甘泉縣老仁倉村往富縣蓮花池羌村行駛,行至富縣羌村一下坡路段時,車輛衝出路面,側翻於路東,致車輛受損,乘車人趙某強受傷,駕駛人趙某銀受傷經富縣人民醫院搶救後無效死亡,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害人害己

事故責任

趙某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註冊登記的五徵牌低速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嚴重超載,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之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之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 趙某銀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強無責任。

【事故案例】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害人害己

交警提示

提醒廣大駕駛人,安全無小事,違法駕駛害人害己,遵守交通法規是每個交通參與者應盡的法律義務,交通安全你我他,遵章守紀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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