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害人害己

【事故案例】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害人害己

典型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事实

2019年03月29日09时40分许,赵某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五征牌低速载货汽车,载乘赵某强,拉载1.6吨化肥(四十袋),由甘泉县老仁仓村往富县莲花池羌村行驶,行至富县羌村一下坡路段时,车辆冲出路面,侧翻于路东,致车辆受损,乘车人赵某强受伤,驾驶人赵某银受伤经富县人民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害人害己

事故责任

赵某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五征牌低速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严重超载,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赵某银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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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提醒广大驾驶人,安全无小事,违法驾驶害人害己,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个交通参与者应尽的法律义务,交通安全你我他,遵章守纪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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