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兒子與女方同居半年,彩禮花了二十多萬,現在女方要求離婚,拒不退還彩禮,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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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還沒領結婚證吧?

如果是這樣的話,就談不上“離婚”,只不過是解除同居關係而已。

至於你兒子先後花費的二十多萬錢,女方如果實在不願意退還也就算了吧!畢竟,租房、吃飯等零星花費的錢,女孩是不會給你兒子寫借條的。

當然,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一次性給女方付過彩禮現金,也許爭取一下還能要回來一部分。


做個正直善良的人


順天命,盡人事……

現在這種情況,你打不得,罵不得,吵不得,只能走法律程序……找對象就怕碰到這樣難纏的“主”,我老婆是律師,就在前幾天,才把我表弟的一個離婚案件處理好,表弟相親,認識一個女孩,彼此好感,雙方家長就把婚事定下來了,彩禮,三金,衣服,吃喝拉撒……花費了小50萬,這對一個農村家庭來說,是天文數字,可是媳婦娶到家,摟著睡一夜,第二天就鬧離婚,讓他們退彩禮,她們家人“裝孫子”,死活不退,最後走向法庭,才把送的彩禮錢要回來一部分,其他花費算是打水漂了,“難受想哭”……

面對這種情況,有太多的無奈,所以說,我們以後做此類事情,就要面面俱到,送彩禮呀?三金呀……起碼找個經手人,這樣即使以後遇到問題,還能好辦一些,不會那麼扯犢子……

最後想說:無論男女,面對婚姻大事,不要抱著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好百好的心態,都要擦亮眼睛,看清對方,不要床單滾過了,在說出後悔的話,把分手提上日程,你不怕丟人,別人還怕在這事上浪費時間呢?


永城一角


你這個應該是老農村那種,倆年輕人未到領結婚證年紀但是就擺酒了,當作“結婚”儀式那種吧。。

女方要求離婚,先看有無事實婚姻,你兒子上了人家沒。另外你說彩禮花了二十幾萬,是斷斷續續中間各式花費合起來二十幾萬吧。這種事到最後只能打官司,

假如說這二十幾萬是現金或者轉賬形式一筆過給女家的禮金,大概能拿回10-15萬,因為女方好歹同居了半年。假如是我說的包含了各類花費的是二十幾萬,那就有得談咯。

兩種辦法,要不找回當時的媒人做中間人談判,要不然只能是打官司的。


千人廠的禁菸督導員


如果雙方僅僅同居而未領結婚證,就不存在離婚一說,只是解除同居關係。1994年2月起,我國《婚姻法》已不承認事實婚姻,未領證而共同生活法律認定為同居關係。對因解除同居關係而引起的財產糾紛,除同居後共同財產外,根據2001年12月最高法《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應作如是處理:同居前,一方自願贈予對方的財物,按贈予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時間長短、一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酌情返還。

至於彩禮,《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法律支持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

(一)當事人未登記辦理結婚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顯然,你家情況屬於第一種情形,依法可以要求返還彩禮。支持要回彩禮,否則,每同居半年進項20多萬,沒準“同居”可能形成一卑劣的產業。


玄真子桑


看熱鬧不嫌事大,其實這種情況發生在任何一個家庭都是很大的事情,都是讓人非常難受的。即容易被旁人看笑話,猶如奇恥大辱,抬不起頭,一家人又前後付出了大量金錢、精力,得不償失。

具體而言,就事論事,兒子與女方只同居了半年,那也就說明兩個人婚前基本沒有同居過了,也就是兩個人婚前是沒有談過戀愛的。不管是相親,還是網上認識,還是朋友介紹,認識不久就結婚了。沒有談戀愛同居這個過程,或者這個過程非常短暫。那基本就可以判斷你兒子這個情況就屬於閃婚了。


閃婚又分兩種情況:

1.騙婚。

2.兩個人不合。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騙婚這種事不僅存在,而且例子還非常多,或許是女方家很窮,或許是價值觀出了問題,將結婚當成了一種賺錢的工具。這樣的人也早已將什麼禮義廉恥,綱常倫理拋之腦後,是不怕人笑話,嫌棄,甚至猶如過街老鼠被人人喊打的。已經練就了“金剛不壞”之身,眼睛裡只有錢,只要能掙錢,其他什麼都可以不要了。

至於你兒子這個事情是不是騙婚,還得考慮下面兩個因素。

1.女方有無離婚記錄。

這就要看你兒子跟女方有沒有領結婚證了,如果女方存在騙婚的可能性,去領結婚證的時候,就要看女方有沒有離婚記錄,另外還要看有幾段離婚記錄。如果女方曾經離過一段婚,現在新婚不到半年又提離婚,就比較可疑。就普通女人而言,離過婚又結婚,再次離婚都是會非常慎重的,不會這樣隨意,把離婚當兒戲的,更何況你們還給了彩禮,當頭婚在辦。

如果,結婚證上顯示離婚還不止一次,那就非常可疑,再結合不願意退還二十幾萬彩禮的行為,甚至就基本可以斷定就是騙婚了。

2.彩禮的去向。

一般普通家庭給女方彩禮之後,女方父母都會將彩禮給自己的女兒,用於兩口子將來買房、買車或將來養育小孩所用,是很少佔為己有的。就算不全部給自己的女兒,也會將大部分給女兒的。所以站在這個角度,就看女方有沒有這個打算,特別是你“兒媳婦”有沒有提過這個彩禮的用途,到底是拿來一起買房,還是買車,還是將來跟你兒子一起生活所用。這一點你兒子作為當事人,作為跟“兒媳婦”最近的人,應該是最清楚的。


如果“兒媳婦”對彩禮隻字未提,20幾萬彩禮給女方之後就猶如石沉大海,了無音信了,那或多或少都是值得懷疑的。

因為一般情況下,既然都結婚了,兩口子私下就一定會聊到彩禮的事,畢竟二十幾萬對一般的家庭來說都不是小數目。

綜合上面兩點就可以判斷女方到底是不是騙婚了,如果是,可能就只有報警,然後法院起訴了。如果不是,兩個人完全是感情不合,就一般常理來說,兩個人結婚也太唐突了,又是什麼原因導致了兩個人新婚連1年都堅持不了?就是按照一般新婚的保質期來說,也不至於這麼短的時間吧。站在這個角度,兩個人是有多大的隔閡?

反正不管怎樣,如果兩個人是感情不合,相對來說結婚半年就提離婚,時間還是太短了。如果女方家有修養一點,通情達理一點,至少都是會退一部分彩禮的。如果女方修養差一點,蠻不講理,又比較貪小便宜,拒不退還彩禮,可能就只有法院起訴一條路了。

所以綜合而言,法院起訴都是唯一的一條路,兩者唯一的區別就在於,如果女方是騙婚,追回的錢會多一些,甚至是全部,如果是感情不合就會少一些。



知通前沿


這種情況你也沒辦法。

同居半年然後離婚了,彩禮不給退,或者說給你退一半,畢竟你們同居了半年。這個給我的感覺就是你被騙了,現在流行一種騙法,叫騙婚。

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而騙取他人財務的一種違法行為,這個你想要回彩禮只可能通過法律程序嘗試要回。

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退回彩禮:(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三)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情況:(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其實個人覺得你彩禮全部要回的可能性不大,因為你們都已經同居半年了,一些手續問題也應該弄得差不多了,所以我覺得別抱太大希望。


情感美學


首先你兒子和女方同居半年多,也不知道是不是結婚。不論女方受到多大傷害,女方先提出“離婚”,我感覺你們之間的問題情況,不在於女方。至於你說的彩禮幾十萬能不能要回來,那就看怎麼要。假如男方徹底的讓女方家裡失望,或是因為男方為人處事方面失望,我感覺你這二十萬想要回來實在太難了。

如果你們男方沒有做出對不起女生的事,或是女方不通情達理,不妨試試這幾種方法。

1.走法律程序,不過有點勞民傷財,註定是要與女方撕破臉皮了。因為你們只是同居關係,也代表著你兒子和女方是戀愛關係,雖然同居不合法,但也沒有太大的問題。這樣你能要回你那二十萬的機率還是比較大的,就是不會太快要回,需要慢慢的調解和走程序。話又說回來,如果你兒子和女方結過婚了,離婚後準備要回那二十萬彩禮,真的很難很難。(1)彩禮錢你們打有收據嗎?(2)有轉賬和明細用途標註嗎?(3)有誰可以作證是彩禮錢嗎?………當然你們男方也會有別的辦法去證明那二十萬是彩禮,如果婚後離婚準備要回那二十萬,我可以明確的說,要不回來完,能要回十萬,就已經不錯了。

2.找人調解。這是最和平最和氣的一種解決辦法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給的那二十萬,找個靠譜的中間人,去調解調解和和稀泥,問題應該不大。

3.作為父母,就要擔起責任,帶著兒子去女方交涉。無論兒女是婚前婚後同居,都應該好好撮合,有句話說得好“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既然都痛苦半年已久,那也是有感情的,不要為了一點小事就揮霍了他們之間的感情和青春年華。

家家都有本難唸的經啊,望那些做父母的三思而後行,為了兒女,平心靜氣的坐下來好好溝通溝通。



靜想藍天下


結婚沒多久就離婚,彩禮和各種開銷加起來,幾十萬一瞬間就沒了,是男方家庭難以承受之重。像您家的情況,結婚同居半年,女方提出離婚,而且拒不退還彩禮,給人第一印象就是有騙婚的嫌疑。

法律上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為目的的行為。如果構成騙婚,司法解釋一般是按詐騙罪處理。如果您覺得你們都沒有錯,錯在女方,結婚的目的是榨取錢財。那麼建議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專業的司法機關來判定處理。

其實,年輕人在處對象時,如果冷靜點,會避免很多麻煩事。我家附近就有三個女的,幾乎讓男方家因婚致貧,其中有一個,我居然跟她聊得來。


這女的帶著一個女兒,知道她欠債近20萬的人,除了她家人,可能就是我了,因為我幫過她一次大忙。她走投無路的時候,選擇了結婚。據我所知,男方家單是付出的彩禮就有十萬,不包括結婚前她老公每個月給她三千,持續給了一年多,舉行婚禮又花了好幾萬。可是她這人,對待男方家從來沒有好臉色,結婚前對她男朋友就是大呼小叫,根本沒把他當人看。對待男方家人也是板著臉,一副氣沖沖的模樣,從來不會面帶微笑、心平氣和地說話,就像男方家欠她似的。也曾有好心人勸男方不要與此人交往,會吃虧,男方不聽,總想用自己的誠意感動女方。婚後沒多久,這女的以外出務工為由,帶著孩子獨自外出,再也不回家。男方家忍無可忍,提出離婚,從此人財兩空,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另外兩個渣女的行為幾乎相同,與男方確定婚姻關係後,幾乎不去男方家。偶爾去一次,也是毫無禮貌,不會稱呼男方的家人,整天板著臉,玩手機,對男方家人熟視無睹。為了湊齊六位數的彩禮,男方家人拿出多年的積蓄後,老人心疼至極,大哭一場,癱倒在地上,傳遍四方。婚後,兩個女的很少在婆家,一個月有20多天待在孃家,不知道孃家人作何感想。幾年過去了,男方家受不了,提出離婚,也是人財兩空,家庭幾乎陷入貧困。
圖片來自網絡

這種悲劇原本是可以避免的。戀愛期間,如果男方冷靜點,這些女人的舉動足以說明她不會安心做你的老婆,與你結婚只是幌子,獲取錢財才是目的。在這個女少男多的社會,結婚有風險,擇偶需謹慎。


青春夢


同居,屬非婚姻關係,沒有離婚這一說!雖然說拿了你家的彩禮,女方提出分手(離婚),那要看是誰的責任!如果是男方有家暴惡習和其它的不良習慣的,使女方無法同你生活的,彩禮,很難要(全款)回來。如果是女方嫌棄男方窩囊或者是性無能的話,退還彩禮錢,也是不多。人家女人的名譽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總該有的吧!


用戶71595899341阿青


“我兒子與女方同居半年”同居那也就是說雙方還沒有正式結婚,沒有領取結婚證,而你們家裡就已經給了女方二十多萬的彩禮,而現在女方要求“離婚”並且彩禮不退,而目前是否結婚是以婚姻登記為準的,事實婚姻自19942月起已經不被承認,所以現在你兒子和女方只是男、女朋友關係,而並非夫妻關係。

並且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既然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那麼女方仍返還彩禮,但是應視實際情況對女方進行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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