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是不是協議簽了,就代表生效?

幽谷山水


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如果覺得補償不合理,不要輕易在補償協議上簽字。通常來說,在補償協議上簽字之後,協議就生效了。但是,也有例外,在有些情況下,協議可能是無效的,有些時候協議是可撤銷的。

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有:(1)協議中的補償標準遠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是一個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中的補償標準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如果低於這個市場價格,就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補償協議應當無效。(2)未經評估簽訂的補償協議。按照《條例》規定,簽訂房屋徵收協議應當依照《條例》規定進行。而《條例》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如果徵收方未對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評估,未履行房屋徵收的評估程序,直接簽訂補償協議的,就違反了協議簽訂前的法定程序,所籤補償協議無效。(3)他人代簽的補償協議,如果被徵收人不承認協議效力的,這樣的補償協議也無效。(4)與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徵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其代理人或監護人不追認的。


補償協議可撤銷的情形有:違背被徵收人真實意思簽訂的協議,是可撤銷的,具體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因脅迫簽訂的補償協議。如果徵收方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電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在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可以撤銷的。第二,因欺詐簽訂的補償協議。如果徵收方口頭承諾給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卻誘騙被徵收人在補償不合理的協議上簽字,這樣的協議因違背被徵收人的真實意思,協議是可撤銷的。


對被徵收人來說,補償協議至關重要。在補償明顯不合理時,一定不要簽字。如果處於被脅迫狀態,不得不簽訂協議時,要注意留存協議簽訂前後的證據,為後期維權打好基礎。但不管怎麼說,補償不合理時,不簽字,是最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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