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老乡买车票去打工,老乡失踪了,他和儿子赔了5万

给老乡买车票去打工,老乡失踪了,他和儿子赔了5万

△网络图片

老罗和小罗没想到,一次好心竟让他们背上了官司。

小罗在广东等着同村的王某前来打工,远在永州老家的父亲老罗特地将王某送上了大巴车。然而车到达目的地时,王某失踪了。

日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东安县法院一审原判,老罗和小罗因疏忽和监管不力需要赔偿王某家属5万元。

接送老乡打工 老乡途中失踪

在王某失踪之前,没有读过书,也一直没有结婚,在他位于东安县的老家,村里的人都认为王某“有点傻”,但是在别人的指导下能干一点体力活。然而这个“有点傻”的王某却在一次去广东的途中,莫名其妙的失踪了,14年来音信全无。

王某没有别的近亲属,平时靠着哥哥监护。2005年农历二月初六,是王某出发打工的日子,也是王某家人最后一次见到王某。和王某一起打工的,是老乡小罗,2004年12月,小罗曾带着王某到广东番禺打工一段时间,之后将王某送回了家,对于小罗,王某家人原本很放心。

因为小罗已经率先到达广东,出发当天,小罗的父亲老罗特地来到王某家,他先是陪同王某到冷水滩区汽车北站,为王某买了到广东番禺的车票,之后又将王某送上了永州开往珠海的大巴车。

送走王某后,老罗电话联系小罗,记得在番禺接人。

本以为万无一失的行程不料却出了岔子,就在第二天老罗接到了儿子打来的电话,“没有接到王某,王某不见了。”

老罗急忙将这个消息告诉王某的哥哥,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经过四处打听、发寻人启事……王某自此下落不明。

2016年,在找了十年后,王某的哥哥和妹妹向东安县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该院最终判决宣告王某死亡。

一审:监护不力需担责

王某的哥哥和妹妹认为是老罗和小罗的共同过错导致王某的失踪死亡,其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东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8万余元。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系当地群众公认的弱智人,综合本案证据来看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除了他的哥哥、妹妹二人外没有其他近亲属,王某的哥哥、妹妹应承担王某的监护责任。

2005年农历2月,老罗和小罗接送王某到广东省番禺市打工,老罗将王某从家中带出后,王某的监护责任应转移到老罗和小罗,老罗和小罗明知王某系弱智人,因疏忽及监护不力,导致王某走失下落不明,两人应付一定责任,王某的哥哥、妹妹监护不力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造成王某走失的另一重要原因与王某乘坐的大巴车经营者有关,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及诉求,因此老罗、小罗承担30%责任较为适宜。故判决由老罗、小罗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因亲属王某死亡的经济损失56805元。

二审维持原判

看上去像是在帮忙,怎么反而还要赔钱?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小罗无法接受,他甚至觉得自己并没有参与其中。

“一审认定我因疏忽监护不力应负过错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小罗上诉称,他没有邀请王某前往广东打工,而且王某作为成年人完全有能力独立完成坐车,老罗将王某送上了大巴车,已经履行了临时监护职责,我不存在疏忽及监护不力,也不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退一步讲,就算老罗要承担责任,但我与老罗系不同的民事主体,也无任何过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老罗也表示,王某自己说到番禺能找到以前做事的地方。“王某上车时,我嘱咐司机和乘务员到番禺叫他下车。”

永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老罗将王某从家中带出前往小罗处,其仅陪同王某到冷水滩区汽车北站,为其购买车票,因疏忽导致王某未到达目的地即走失下落不明,老罗、小罗应负过错责任。一审酌情判决两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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