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取證洗錢證據?

如何取證洗錢證據?

二:如何取證洗錢證據?

警察陪同下去查詢資金流向,也已經查到具體流向公司,然後卻不給予立案偵查,警察也懷疑該公司涉嫌洗錢但是說一定要有實錘的證據,同時讓尋找相同受害者30人方能立案,作為受害者應該應該怎麼辦?應該如何取證?

1。洗錢者可以通過購買有價證券、不動產、高檔消費品(汽車、鑽石、古玩等)、銀票保單等然後再出售或轉手,達到洗錢目的。

2。洗錢者可以從事貨幣走私,直接將現金運到國外去存起來。

3。利用雙重發票來洗錢,如說某批貨物實際價值只有60萬美元,卻以100萬美元的價格成交,公司付款時按子公司開出的100萬美元的發票付款,而子公司入賬時以實際價值60萬美元的發票入賬,那麼40萬就洗掉了。

4。國外的地下錢莊把錢打到國內的地下錢莊。

洗錢罪是指販毒、走私及其他犯罪分子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將非法獲得的贓款通過轉移、兌換、購買金融票據或直接投資而掩蓋其非法來源和性質,使其非法資產合法化的行為。

早在上個世紀20年代美國芝加哥黑手黨一個金融專家購買了一臺投幣洗衣機,開了一個洗衣店。

每天晚上結算當天洗衣收入時,他將非法所得的贓款加入其中,再向稅務局申報納稅,稅後錢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一詞的來歷。

洗錢罪的主體是金融機構或個人,主觀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以下五種行為:(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上述五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洗錢罪。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條明確,洗錢罪是指單位或個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質和來源的行為。

對於洗錢行為的處罰,首先應當沒收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利益,然後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罰。情節一般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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