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参加涉黑组织”、“不属于犯罪”及“免罚”的情形归纳

据200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同时根据15年会议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做如下概括

一、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威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

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不属于参加涉黑组织”、“不属于犯罪”及“免罚”的情形归纳


根据18年指导意见,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 组织开办的公司、金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 罪活动的,不应认定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可以归纳总结如下两句话:

1、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两种情形: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威胁参加但情节轻微的;参加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

2、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的三种情形:没有加入意愿,受雇到组织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违法犯罪活动;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为了自身利益,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

本文作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曹德全律师

“不属于参加涉黑组织”、“不属于犯罪”及“免罚”的情形归纳

曹德全 律师

曹德全,大成中国区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部长,大成刑辩学院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腾讯.大燕网特约评论员,河北省律师协会涉黑恶犯罪辩护与代理委员会委员,获得第一届“大成杯”模拟法庭刑事组总决赛“最佳辩手”称号,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等领域的辩护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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